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即 參加人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一、右原告對被告臺中縣政府、丁○○、甲○○、信光毛刷有限公司提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主參加訴訟,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次按,原告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僅列本訴訟之被告為主參加訴訟之被告,並未
以本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就他人間之訴
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
侵害者,得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該第一審法院起訴
」不符,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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