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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0年度,16號
TCDV,90,訴更,16,2003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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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即 參加人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一、右原告對被告臺中縣政府、丁○○、甲○○、信光毛刷有限公司提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主參加訴訟,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次按,原告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僅列本訴訟之被告為主參加訴訟之被告,並未
  以本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就他人間之訴
  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
  侵害者,得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該第一審法院起訴
  」不符,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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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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