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30號
TCDM,92,訴,230,200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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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庚○○
        丙○○
        甲○○
        壬○○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七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己○○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庚○○丙○○甲○○壬○○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深藍色封面電話簿及蔡金展住址單壹份、便簽紙壹張、聯絡簿壹本、便條紙貳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丁○○係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解散之安生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生公司)員工,己○○則為文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亮公司)之員工 ,均對於工程投標事宜相當熟悉;而庚○○丙○○甲○○壬○○四人並無 固定職業。緣八十九年四月間,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道路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之公開招標,並自同年四月八日起至同年五月四日期間,受理 廠商領購標單。丁○○己○○竟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自八 十九年四月中旬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至二千元之代價僱用與其二人 具有犯意聯絡之庚○○丙○○甲○○壬○○等人至臺中市政府聯合發包中 心外,攔阻前往領購該工程標單之人員,以非強暴、脅迫之方式要求子○○(為 癸○○所經營之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標單)、辛○○(為戊○○所經營之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標單)、何毓莉(為丑○○所經營之振誠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購買標單)等人提供所屬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予抄錄 車牌號碼資料。庚○○丙○○甲○○壬○○四人取得上述廠商公司名稱與 聯絡電話後,將資料交由丁○○後,由丁○○以電話聯絡購買標單之廠商於同年 五月二日十六時至臺中市○○街一OO號己○○住處就圍標上開工程進行投標價 格之協議。丑○○(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正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戊○○(龍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關於戊○○及龍台營造 有限公司之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皆因恐遭受不利,遂依指定時間前往



臺中市○○街一OO號己○○之住處。丁○○己○○見上述廠商出席後,即由 己○○向丑○○等人聲稱:該工程已經談妥要以三億四千萬元得標等語,要求丑 ○○等人若有意得標可在其分發之紙條上填寫該得標金額十分之一(即三千四百 萬元)以上之金額,協議由出價最高之廠商承攬上開工程,而其中三千四百萬元 再由己○○丁○○等人取得後加以分配至參與圍標廠商等即俗稱「開小標」之 方式而競標,以共同圖取不法利益。丑○○見狀隨即表示不願參與投標而先行離 去,癸○○與戊○○則在紙條上分別隨意填寫「一千五百萬元」、「二千萬元」 等遠低於丁○○己○○等所要求之金額。丁○○己○○等人以此協議之方式 ,欲使領標之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然於己○○宣佈投標 金額前,即遭前往查證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幹員查獲而未達成不 為價格競爭之協議,並於同日分別拘提壬○○甲○○庚○○丙○○等四人 到案說明,並扣得深藍色封面電話簿及蔡金展住址單一份、便簽紙一張、聯絡簿 一本、便條紙二紙,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雖曾據被告己○○壬○○甲○○庚○○丙○○等五人於 偵訊中供認不諱,惟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己○○改稱:只是把文亮公司的場地( 即臺中市○○街一00號)借給被告丁○○,只知道來人等在討論工程,根本不 知道被告丁○○到底要做什麼,況且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當天伊都在地下室玩牌, 遑論有何在現場主持開標事宜等情云云;被告壬○○甲○○庚○○丙○○ 則於本院審理時一律改辯稱:伊等固受被告丁○○以每日一千元至二千元代價之 僱用,而於系爭工程出售標單現場抄查相關購買標單廠商之聯絡方式並回報給被 告丁○○,惟均不知道是為什麼要這麼做,不知道開小標的意思是什麼,本來也 不知道是被告丁○○等人要圍標用的,是到檢察官訊問時才知道抄相關資料之目 的是要圍標用的云云。至於被告丁○○則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雖皆不諱言有僱 用壬○○甲○○庚○○丙○○等四人前往臺中市政府發包中心外詢問取得 領得標單之廠商約二十餘家之電話等資料,並分別撥打電話給被告壬○○、甲○ ○、庚○○丙○○等人所回報之廠商,邀其等於五月二日下午四時共赴己○○ 住處等事實,然矢口有何前開否認犯行,辯稱:邀集上述廠商是要協議合作標工 程,而廠商並無意願,伊便先離席,事後關於「開小標」圍標等事,伊並不知情 ,亦未曾向廠商索取得標金額一成之利潤云云。經查: ㈠被告壬○○甲○○庚○○丙○○四人部分: ⒈查本件被告壬○○甲○○庚○○丙○○四人均自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起,直 接或間接受僱於被告丁○○,前往臺中市政府外詢問、抄錄領取系爭工程投標單 廠商聯絡方式及資料等情,業據其等供述明確;並經證人戊○○、乙○○、癸○ ○、子○○、劉泰昇、陳玉華、鄧本堂、高琇蘭、戴沼澤等人於調查站;以及乙 ○○、丑○○、子○○、李金城、蔡燈雄、陳玉華、高琇蘭、戴沼澤等人偵訊時 陳述及指認綦詳;又經證人戊○○、辛○○於偵訊時到庭結證屬實;並經證人癸 ○○、辛○○、乙○○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因案發時間距今太久,記 憶已趨模糊,惟於調查站及偵訊時所指認之人及所述之事,因較接近事件發生時



點而為其等就親身經歷之事所為之真實之陳述等語屬實;復有扣案之載有前開關 係人相關之公司、個人電話及車牌號碼等資料之深藍色封面電話簿及蔡金展住址 單一份、便簽紙一張、聯絡簿一本、便條紙二紙在卷足稽,則前開被告壬○○等 人此部分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⒉被告壬○○甲○○庚○○丙○○四人雖於審理時辯稱:直到案件經檢察官 訊問時才知道被告丁○○己○○二人要圍標系爭工程,不知道檢察官說開小標 的意思為何,在調查站是因為調查員說抄電話號碼就是圍標云云。惟查:前開四 名被告於調查局接受訊問時已就其等受僱於被告丁○○於臺中市政府外攔截、抄 錄有意投標系爭工程之前來購買標單人所代表之營造廠或公司之聯絡電話,遇有 不願意給聯絡方式之人,即尾隨在後抄寫該等人士之車牌號碼等情坦承不諱;復 於偵訊中一致坦承:知道去抄資料是要交給被告丁○○用作系爭工程圍標用的等 語。又依據被告甲○○庚○○丙○○等人歷次供述均將抄來之資料交給被告 壬○○,而被告壬○○則於調查站偵訊時則坦承:當時是被告丁○○先在八十九 年四月十一日左右要求伊至臺中市政府察看系爭工程之招標相關事宜,被告丁○ ○並徵詢伊之意見看是否願意前往聯合發包中心從事工程圍標工作,並要伊找人 一同前往攔截領標廠商,伊答應後,被告丁○○即責成伊至市政府外抄錄電話等 語。由該等被告之供述,顯然其等應已知悉被告丁○○欲取得有意投標者之聯絡 方式之目的及決心,否則不會在他人不給聯絡方式時甚且尾隨前去抄寫車牌;再 者,如此一一鎖定方式,由工程界常見之陋習經驗以觀,顯然欲就投標價格作相 當程度之協商,否則無需每日花費四千至八千元(四個人每人一天一千至二千元 )之高額代價,大費周章地雇用他人抄錄相關廠商之資料並且一一電詢他人是否 參與投標。再者,被告壬○○甲○○庚○○四人均係具有普通智識之一般正 常人,且其中被告庚○○曾在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丙○○曾跟隨被 告丁○○從事工程包工,均為有工程營造背景之人,當不至於誤認調查員或檢察 官訊問時稱「抄電話號碼」即屬工程之「圍標」之意,被告等人此處於審理時所 為之抗辯以及嗣後辯稱:抄車牌只是隨便抄抄的云云,實屬荒謬而不足以採信。 從而,本件被告壬○○甲○○庚○○丙○○等人就被告丁○○要求其等抄 寫相關相關廠商之聯絡資料之目的,實難諉為不知,其主觀上具有與被告丁○○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一節,乃堪以認定。 ㈡被告丁○○己○○二人部分:
⒈被告丁○○雖於偵查、審理時辯稱:當時只是邀集購買標單有意投標之廠商前往 臺中市○○街一00號商討共同承包系爭工程之事,用意是要合作以壓低投標之 價錢云云。惟查,被告壬○○甲○○庚○○丙○○等人攔阻前往領標之廠 商詢問基本資料,並由被告丁○○自行撥打電話邀集受話之人至臺中市○○街一 00號之被告己○○住處,言明要商討系爭工程投標價格,不要互相競爭等節, 業據被告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僅坦承有前開邀集相關廠商至 被告己○○住處部分等情);並經同案被告戊○○以及證人即領標廠商丑○○、 乙○○、癸○○、子○○、譚本榮蔡金展、林永祥、劉進輝、陳玉華、鄧木堂 、高秀蘭等人於調查站接受訊問時陳述綦詳,復經同案被告戊○○以及證人乙○ ○、子○○、陳玉華、高琇蘭、劉進輝等人於偵訊時陳述詳實,而證人癸○○、



戊○○、乙○○於本院審理時則表明距案發當時已久,現已記憶模糊,惟當時接 受調查站、偵訊時確實係就當時親身經歷之事為陳述指認,因為當時印象比較深 刻等語屬實;復有東信電訊電話明細單一份附卷可資佐憑。被告丁○○所辯應屬 事後卸責之詞而不足為採。從而,被告丁○○前開以電話邀約有意競標而購買系 爭工程標單之廠商至被告己○○住處協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事宜一節,應堪以認定 。
⒉被告己○○雖於審理時辯稱:只是把文亮公司的場地(即臺中市○○街一00號 )借給被告丁○○,只知道來人等在討論工程,根本不知道被告丁○○到底要做 什麼云云。然查,被告郭銘輝於案發時乃文亮營造廠之工地監督管理及負責該公 司參與公共工程投標等事宜,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期間,同為從事營造業之友人即 被告丁○○(綽號「阿源」)曾邀其合作承攬系爭工程,其為核算工程成本,遂 交代其妻唐惠玲購買系爭工程標單,嗣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即以電話 通知表示有系爭工程領標廠商部分資料,打算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邀約領標廠商 至其住處協調,當天陸續來了三、四家營造同業在討論系爭工程事宜等情;以及 被告丁○○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表示要與其合作投標系爭工程,但因文亮營造 廠與發包人臺中市政府間有訴訟官司在無法以「文亮」名以標,但被告丁○○表 示可以另外拿到別家營造廠之牌照去投標,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時,被告丁○○稱 他會邀約幾個廠商到其住處談論投標事宜,被告丁○○想事先協調廠商不要競標 ,要標高一些,才有利潤等節,業據被告己○○分別於調查站、偵訊時供述綦詳 。顯然被告己○○就系爭工程投開標事宜應屬知悉,並與被告丁○○間有合作之 協議在,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諉稱:均不知道此事云云,洵無足採。況被告己○ ○乃文亮營造公司之創辦人郭文亮(已歿)之子,在臺中縣、市營造業界間之名 氣甚為響亮一節,可由證人李金城、林永祥、劉泰昇、鄧本堂於調查站提示被告 丁○○己○○庚○○丙○○甲○○壬○○等人之相片供其等指認時, 縱就被告丁○○庚○○丙○○甲○○壬○○等人未能指認,亦能以彩色 之於臺中市○○街一00號現場拍攝所得之相片詳細指陳被告己○○之相關營造 業界背景資料一節可得而知。又查被告己○○當時係文亮營造公司之員工以及持 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一節,業據被告己○○所不否認; 而被告庚○○丙○○甲○○等人均於調查及偵訊、審理時供稱:被告壬○○ 有交代若被欄下接受訊問之人問起相關資料何人要的時,就說是「阿源」或「銘 輝」要的等語,並有載明「銘輝」二字之小紙片扣案可稽;再者,曾於購買系爭 工程標單並且遭人留下公司聯絡電話之證人譚本榮蔡金展、陳玉華均曾於調查 站時訊問時,指陳曾於八十九年四月底間接到有人表示要協談系爭工程事宜時, 該人士曾留下之行動電話除被告丁○○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以外, 並留有「郭董」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或「文亮營造,己○○及 電話0000000000」等資料,證人譚本榮甚至曾經回電與該「阿源」、 「郭董」二人表示放棄投標,業據證人譚本榮蔡金展、陳玉華陳述綦詳,此外 ,復有證人蔡金展所提供之記載有「臺中市政府二八米之一,約見五月二日下午 四點(星期二)臺中市○○街0000000000(阿源)、0000000 000(郭董)」等字樣之小紙片在卷可資佐憑,並有被告己○○持用之前開行



動電話與被告丁○○所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至五月初間,通 聯記錄頻繁之電話明細單一份可資佐證,則由前開事證可知,被告己○○表示就 系爭工程之招標、投開標及承攬相關事項均與被告丁○○有所聯繫,況證人譚本 榮甚至曾有人打電話給「郭董」表示不願意參加等語,若非被告己○○就前開所 述系爭工程招標事宜與被告丁○○有所合意,當不至於放任被告丁○○以其名義 在外留下聯絡電話使人誤解其有欲圍標之意思,更不至於在有人打電話前來表明 不願意參與時,坐視不管而若無其事,被告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辯 解,實與常情不相符而不攻自破,礙難採信。從而,被告己○○就被告丁○○前 揭聯絡相關廠商至臺中市○○街一00號住處欲就系爭工程為相關不為競標之價 格協商等情,當屬有所知悉並為參與且提供臺中市○○街一00號場地供相關廠 商前來協談等節,亦堪以認定。
⒊再查,被告丁○○己○○二人聯絡相關廠商至臺中市○○街一00號協商欲標 本工程應為一定價格以上之出價,以避免因競爭而降低決標價格,並言明系爭工 程將由出價最高之廠商承攬上開工程,而其中三千四百萬元再由被告己○○、丁 ○○等人取得後加以分配至參與圍標廠商即俗稱「開小標」等節,業據以下等人 陳明在卷:
①證人戊○○於調查站指認被告丁○○即為在現場招呼入內之人並陳稱:「‧‧ ‧到場後,有許多人在場,分不清係何人主持,何人係欲投標廠商,其間有人 拿給我一張小紙條要開小標,並言明欲標本工程者要寫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等語;於偵訊中則供稱:「(問:現場何人處理?)是丁○○及其中一人 。」、「(問:到那作何事?)他稱若要作的廠商,要先拿出工程款近一成即 三千四百萬元」、「(問:小標內容?)要看我們何人出價超過三千四百萬元 以上之最高者,就可以拿此工程來作。」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則到庭結證稱: 「(問:在調查站、偵訊時所述,提到有人拿一張小紙條給你要開小標等語, 對此有何陳述?)確實有這一回事,我當時寫的二千萬,這件事是確實的。」 、所有的指認及陳述都以在調查站時所述為準等語。 ②證人丑○○於調查站指認被告己○○即在現場主持開小標之人、被告丁○○即 是在現場外登記其身分之人,被告丁○○有到地下室參與會商,還曾經在其不 欲參與而離開時追出門外;並指稱:「我於五月二日下午自行騎機車前往忠仁 街一00號,到達現場,先有一名男子詢問我身分,然後再讓我進入屋內地下 室,已在場之廠商約有三家,就座後,就有一名中年男子出現,首先談及前屬 工程他已談妥可以三億四千餘萬元得標,要求在場廠商開小標,我聽完後即上 樓聯繫何先生(即乙○○),反應會商內容,我認為不可行及可能違法,所以 未填小標,就離席,當場上述二名男子(即被告丁○○己○○)立即追出, 我告訴他們本公司放棄不願參加,隨即騎車離開」等語翔實;並於偵訊中陳稱 :「一開始叫我坐那,其中己○○說要談些開標事,後來我就走了,他的意思 是要搓圓仔湯,且要我們投小標,我根本沒參加就離開了。」等語明確;復於 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在調查站指認的那些照片,是從相片來指認在現場看 到他們的情形,至於他們是誰,名字為何,均不知道,只知道是要去談標工程 的事,我直覺上認為可能有牽涉到不法的事,所以我就離開了。而且當時我記



得並沒有說搓圓仔湯,在檢察官那裡講的話,說實在的,我都忘記了,基本上 ,在調查站及偵訊時,我當時是記得什麼就講什麼,因為那時後時間比較接近 ,印象比較深刻等語屬實。
③證人乙○○於調查站指稱:「‧‧‧五月二日下午丑○○去開會時,曾打電話 給我表示,會議主持者提到前述工程可以三億四千餘萬元得標,詢問我開小標 要填多少金額,我問他有幾家廠商到場,丑○○表示連振誠營造在內有四家, 我認為不可能談得成,就要丑○○回來‧‧‧」等語明確。 ④證人癸○○於調查站指稱;「約於四月底,我表哥子○○打電話給我媽媽表示 ,有一名男子打電話給他,要求正力營造派員於五月二日下午四時至臺中市○ ○街一00號會商工程投標事宜,我們就瞭解本工程有人要搓圓仔湯,為了怕 麻煩,所以我媽媽要我南下參加。五月二日下午,由公司員工李建坪陪同我先 至臺中找子○○,再由子○○帶路,到達忠仁街一00號,即有一名男子詢問 我們公司名字,在一張紙登記,就請我們至泡沫紅茶店對面屋內休息,四時許 ,約有五名廠商到達現場地下室會商,一名年約五、六十歲的男子主持,當場 表示,本工程他們已經打點好,廠商可以三億四千餘萬元得標,然後發給在場 廠商每名一張紙條,由廠商開小標自行填寫價格,為了怕麻煩,我就隨便填『 一千五』的價格交給主持人,該名主持人宣布小標後就離開,卻一直沒有出現 宣布結果,我們廠商就問在地下室玩牌男子,玩牌男子就表示我們可以先離席 ,晚上會通知我們結果,但是一直沒有下聞。」、「編號戊之男子(按:即被 告己○○)係在開小標處玩牌,開小標後,我們廠商曾問他情況,他回覆我們 ,晚上會通知結果。」、「在場廠商填完小標後,主持者曾宣布各家小標金額 ,印象中最高者是三千餘萬元,而開小標的意思,據我瞭解,這些錢是要拿來 搓圓仔湯及給付主事者的費用。」、「編號己之男子(按:即被告丁○○), 就是登記詢問廠商名字之男子‧‧‧。」;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表哥 子○○當時確實有告知有人打電話說要會商工程投標之事,另就當時相關細節 ,因時代久遠,不太記得,不過當實在調查站講的應該都是實在話等語屬實。 ⑤證人子○○於調查站中指稱:「約於四月二十九日下午,有一名男子打電話要 我五月二日下午四時至忠仁街一00號會商前述工程投標事宜,並表示想要大 家協調價格,不要互相競爭‧‧‧」、「約於五月二日下午二時,我表弟癸○ ○及一名公司員工至我住處,再由我陪同至臺中市○○街一00號,到達時, 對面即有一名男子招呼我們,並表示還有其他廠商未到,要我們表明廠商身分 並註記在一張紙上後,要我們先至忠仁街一00號對面的屋內地下室休息。約 至四時三十分左右,才有一名男子在場表示,臺中市政府工程這標小標要『三 四六』(台語)以上,說明完即要發一張小紙條給在場之廠商,‧‧‧,五時 左右,開小標會議主持人及在場招呼人員突然間不見了,留在地下室開小標的 廠商發現此種情形,就陸續離開。」、「(提示被告丁○○相片)我於五月二 日下午至忠仁街一00號時,即係該名男子負責招呼我們及登記廠商身分,但 是並未至地下室主持開小標,都是在一樓招呼的。」 ⑥綜合前開指述內容可知,被告丁○○己○○二人均經證人丑○○等人指認係 為於案發現場確認廠商身分、主持相關投標事宜,並且說明當天聚集各加廠商



之目的係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約定一定之價格供作利益均分之人。證人 戊○○、丑○○、癸○○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因為事隔太久想不起來當時之細 節,而此並未不符人情之常,尚堪採信,惟其等亦表示當時接受檢、調訊問時 所述之事,確實係就當時親身經歷之事實而為陳述,則該等筆錄內記載之事經 該等證人於本院審理時確認後,應堪信為真實。被告丁○○雖辯稱:是要跟各 家廠商討論合作工程之事宜云云。惟查:若被告丁○○所辯屬實,則各家前往 現場之廠商均未有人述及當天係要到現場談合作工程之內容為何等情即屬不可 能,況被告丁○○既大費周章地聘請被告壬○○方文輝庚○○丙○○等 人去抄寫廠商資料,又一一打電話聯繫廠商(包括臺中縣市以外之廠商),豈 有不事先調查清楚各家廠商專長何方面之營建項目,以便能事先規劃參與之前 置作業之理;更無在花費相心力邀集各家廠商前來之後,均未就合作事宜解說 而逕就系爭工程投標價格為商討,並且突然消失無蹤之理,顯然所辯不足為採 。被告己○○雖極力辯稱伊當時只是在地下室玩牌而已,沒有主持開標云云。 然查:被告己○○曾供認本件圍標係由丁○○主導,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丁○○ 告訴伊他邀集幾個廠商到伊住處談投標事,並說想要協調廠商不要競標,要標 高一點,才有利潤等情節明確,又被告己○○係出名讓被告丁○○與各家營造 廠商聯繫之人,更提供場地予被告丁○○從事集合將關廠商之事宜等節,業如 前述,顯然對於被告丁○○之計畫已有共同參與之主觀上認知。縱被告己○○ 只在現場玩牌,惟該場地中進行投開標之處所以及被告己○○自稱玩牌之處所 並沒有門可以擋住,所以可以看得很清楚等情,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 供述綦詳,並經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則難謂被告己○○並未隨 時中止玩牌而關注、監看相關投開標事宜,況據被告己○○供述,玩牌之人有 數人,若非被告己○○有行為舉止顯示其係主事者,則證人癸○○於當場稍晚 沒有人表示到底要開多少時,當不至於會直接詢問被告己○○應如何是好等語 。從而,被告己○○辯稱因為玩牌所以沒有參與或主持云云,並不可採,且其 聲請傳訊證人游宏達欲證明其只在現場玩牌,本院基於前開說明,認並無必要 ,併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己○○丁○○係主導聯絡欲競標系爭工程之廠商,於八十九年 五月二日下午至臺中市○○街一00號進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並言明會將一定成數之利潤使在場參與之廠商利益均霑之行為(即俗稱之「 開小標」),實已堪認定。而由其等之行為模式以觀,亦堪認定其等具有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主觀上意圖之存在。 ㈢此外,尚有本件工程合約書、開決標紀錄等附卷足稽。 ㈣被告丁○○等六人前開行為雖最後未能達成協議之合意而獲取不當利益,惟被告 己○○丁○○既已著手雇用被告壬○○甲○○庚○○丙○○等人為前開 抄寫投標廠商姓名,並由被告丁○○以電話聯繫各家廠商,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 是下午於被告己○○提供之臺中市○○街一00號場地進行協議之行為,實已達 著手從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 一節,乃屬事證明確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二、按有鑑於政府機關採購案往往在黑箱作業及各方綁標、圍標下,因缺乏實質競爭



而頻生工程弊端、採購財物及勞務之品質低劣、甚至承辦人員藉機貪污圖利等惡 習,故制定政府採購法,以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 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遂有政府採購法之制定,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已 開宗明義。期能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俾同步提升採購品質,該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制定乃欲徹底杜絕我國過去政府機關採購案往往在黑箱作業 及各方綁標、圍標下,因缺乏實質競爭而頻生工程弊端、採購財物及勞務之品質 低劣、甚至承辦人員藉機貪污圖利等惡習,故於該法第七章訂定罰則,期能使政 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俾同步提升採購品質。為避免廠商間彼此間私相 授受,合意製造競爭假象欺瞞採購機關,藉以減少價格競爭之對手,失卻競標之 本旨,對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 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於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定 有刑罰之規定。該條所稱「意圖」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所引起之事實,明知並希 望使其發生;所稱「獲取不當利益」則不以與市價或核定底價相當為判斷標準, 縱得標價格未超過市價或核定底價,仍屬獲取不當利益,蓋若無「不為價格競爭 」之圍標行為,廠商未必可獲得訂約機會,應認已有不當利益存在;又所稱「不 為價格之競爭」,指投標廠商間,基於各種方式所得之合意而不為價格競爭之謂 ,本件被告邀集有意投標之廠商先行採協議之方式已獲取一共識之正式投標價格 (即俗稱之「開小標」)即屬之。核被告丁○○己○○壬○○甲○○、庚 ○○及丙○○等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四項之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行為 ,惟尚未決定投標金額即遭查獲之未遂罪;其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本件被告壬○○甲○○庚○○丙○○等人共同受僱參與收集廠商資料提供予被告丁○○己○○二人 ,以資聯繫廠商協議投標價格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其等所為各為整體犯罪行為 之部分,彼此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屬無疑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 被告丁○○己○○壬○○甲○○庚○○丙○○等人並無於本件足資構 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以及渠等於本件 犯罪中角色分擔之程度,以及被告己○○庚○○丙○○甲○○壬○○等 人犯罪後雖曾一度坦承犯行,惟嗣後一律矯稱不知道自己所為係何事等情,顯見 其等犯罪後仍不能面對錯誤而有所悔悟,然終究未能影響決標價格而圖獲不法利 益之結果,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已屬無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所犯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易科罰金,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九 十年一月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0三八00號公布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起生效。本件被告丁○○等人於本件犯行後,有關易科罰金之法令業經變更,經 比較新舊法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令,附此敘。)末 查,扣案之深藍色封面電話簿及蔡金展住址單一份乃被告壬○○所有;扣案便簽 紙一紙乃被告丙○○所有;扣案聯絡簿一本乃被告庚○○所有;扣案便條紙二紙



乃被告甲○○所有,業據其等供承為其所有而供抄寫相關購買標單廠商之物品在 卷,堪信為被告等人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諭知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學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①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 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③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⑤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者,亦同。
⑥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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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