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405號
TCDM,92,訴,1405,200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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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一八六、九二
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己○○共同連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一、十三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己○○丙○○二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共同謀議向汽車量販廣場 及幼稚園業者恐嚇索取金錢花用,乃基於共同恐嚇取財及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 概括犯意聯絡,以每個帳戶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之價格,由己○○向自稱「江 永吉」之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林明河(另由檢察官偵辦中)之銀行帳戶資料 及提款卡共七個(先購買二個,再購買五個),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 二年三月底止,先後多次以保特瓶內裝汽油,外貼由己○○所收購之林明河銀行 帳戶資料後,由丙○○騎乘車號KYE─523號機車載己○○至如附表一所示 之汽車量販廣場或幼稚園(除編號一外),由己○○將該汽油瓶投入幼稚園內, 再以台中縣市各處之公共電話或其等一同至台中市○○路○段一九八之十二號景 順通信行,以三千元所購買之MOTOROLA牌、T一九○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之易付卡)撥打至各該汽車量販廣場或幼稚園,或先在幼稚園 內之戶外兒童遊戲區放火後再以上開方法要求各該業者依其等指示匯款至林明河 帳戶內,否則就要讓業者難看、遭到縱火等,連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 事恐嚇各該業者,使各該業者均心生畏懼,無法正常營業,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二 之吉貝兒幼稚園業者何玉寶及附表一編號十六之吉瑞福幼稚園業者劉文照因而分 別匯款七萬元(分二次匯款)、三萬元至林明河帳戶內。對於未匯款之業者,己 ○○等人則不斷打電話恐嚇該業者一定要匯款,否則就要對業者及學童不利、要 再縱火等。其中己○○丙○○二人為警告各該業者,遂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五至 十一、十三、十四所示時地,由丙○○騎機車載己○○至各該幼稚園外,再由己 ○○將汽油瓶內之汽油潑灑在上開幼稚園內之戶外兒童遊戲區等處地上,再以打 火機點燃之方式放火,或單純以明火引燃之方式放火,而燒燬如附表一編號六至 十一、十三所示之幼稚園內之戶外遊戲區之遊樂器具、地板護墊、人工草皮、花 園植栽等物(詳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一、十三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五之育仟幼 稚園及編號十四之小博士幼稚園,因均被迅速撲滅而未燒燬物品),均致生公共 危險,幸經及時撲滅,始未延燒至其他物品或建築物。其中育仟幼稚園業者戊○ ○、英倫幼稚園業者辛○○、維也納幼稚園業者乙○○等因恐再遭縱火報復,而



分別匯款三萬元、五萬元、三萬元至林明河帳戶內。己○○丙○○二人恐嚇所 得金錢,則由丙○○己○○分持林明河帳戶提款卡領取後平分花用(有部分因 帳戶遭凍結而未能領出)。而丙○○己○○二人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匯 款帳戶、匯款金額、被害人受害情形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嗣於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在台中市○○區○○路二段一○○巷八弄 二六號己○○住處,查扣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以及於九十二年四月 三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二七二號三樓三0七室,查扣如附表 二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丙○○二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另查: (一)如附表一(除編號一外)所示之汽車量販廣場及幼稚園業者被以如附表一( 除編號一外)所示之方式恐嚇勒索金錢及遭縱火等事實,業經被害人丑○○ 、子○○、癸○○、戊○○、庚○○、辛○○、甲○○、壬○○、鄭惠祝、 乙○○、林耀姝何玉寶、賴惠美、林佐昇吳昭蓉劉文照黃清棋、廖 萬池、何幸枝等人指述綦詳,復有台中市消防局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係對附表一編號九之芝加哥幼稚園放火,檔案編號:E03 C18D1號)及照片二十二張等在卷(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三二號卷第 三十五頁至第七十一頁),以及台中市消防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消調字 第0九二000六0四四號函附卷可參,而依台中市消防局上開調查報告之 結論亦不排除是人為因素明火引燃火警之可能性,另從投入附表一編號五之 育仟幼稚園內之汽油瓶上所採得之指紋,經送比對結果,與被告己○○左手 中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刑紋字第09 20047815號鑑驗書在卷(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三二號卷第十五頁 )可稽,均與被告二人之自白大致相符。
(二)被告己○○作案用之MOTOROLA牌、T一九○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行 動電話機係被告二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至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九 八之十二號景順通信行以三千元所購買,業經證人即景順通信行負責人林蘭 卿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復為被告二人所自承,並有監視錄影畫面資料在卷( 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五五五號卷第一0一、一0二頁)可參,且有該行動電話 機外包裝盒及0000000000號易付卡外包裝盒各一個扣案可證。 (三)被告二人購得上開行動電話後(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易付卡),即以該行動電話撥打至 如附表一所示之幼稚園向業者恐嚇,亦有電話通聯紀錄附卷(附於九十二年 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二一四至第二一五頁、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五五五號卷 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二頁、另與附表一編號十九之逢甲幼稚園之通聯紀錄, 附於九十二年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二一四頁,通話時間:九時四十一分四 十五秒至九時四十二分二十八秒共四十三秒)可憑,且被告己○○供稱作案 期間其係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使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二人經常聯絡,要去作案時都會相互打電話聯絡



等情,亦有該電話之通聯紀錄附卷(附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 二一四至第二一五頁、第二一八頁至第二二五頁)可稽。 (四)被告二人以林明河之帳戶供作案匯款之用,恐嚇所得金錢係由被告二人各持 提款卡領款等情,亦有查扣之林明河等人頭帳戶資料清單一張及向各銀行調 取之林明河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被告二人領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在卷足憑 (含1、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北銀板字第九二六○○六 一二○○號函(附於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三二號卷第七十頁):檢附有關該 存戶最近一年存款往來明細表(第七一頁)摘要:三月十二日英倫幼稚園匯 款五萬元,同日分別提款二千零七元、二萬零七元、二萬零七元、七千零七 元;三月十八日乙○○匯款三萬元,同日分別提款二萬零七元、一萬零七元 ;三月十月九日何小姐何玉寶)匯款四萬元;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板橋 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九二)中橋字第一二○號函:檢送最近半年之資金 交易明細一份(附於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三二號卷第九四頁)摘要: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四日吉貝兒幼稚園匯款三萬元;三月二十五日分別提款二萬零七 元、一萬零七元;三月二十七日劉文照匯款三萬元;3、聯信商業銀行匯款 回條:乙○○匯入林明河帳戶三萬元(附於九十二年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 一四八頁);4、丙○○領款監視錄影畫面一張(附於九十二年偵字第七一 八六號卷第一四九頁);5、丙○○持台北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林明河,帳號 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二時四十四分 二十九秒及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二時四十五分十七秒,前往第七商業銀行 建成分行,分二次提領恐嚇維也納幼稚園負責人乙○○之匯款共三萬元,該 行提供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二張,及櫃員機交易明細一張(附於九十 二年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一八○頁);6、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 年五月七日(九二)聯板字第○一○○號函(附於九十二年偵字第七一八六 號卷第三一二至第三一七頁)摘要: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由育仟幼稚園匯入三 萬元)。
(五)綜上所陳,足證被告己○○丙○○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二人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己○○所為,係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項 恐嚇取財既遂、未遂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被告二人彼此之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前後有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之犯 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均觸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被 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放火罪 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正常途徑謀利,而以上開手法向眾多幼稚園及汽車 量販業者恐嚇勒索金錢,對於部分不從者即予縱火,造成業者及幼稚園學童家長 惶恐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等,惟其二人放火之時間 均選在凌晨時分而幼稚園內均無人在內之際,且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 稱良好,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各有期徒刑五年,以 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為被告等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至附表二其餘物品,則非供犯本罪 所用之物,另作案用之行動電話及林明河之帳戶,據被告等供稱業已丟棄,則既 已滅失,爰不一併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亦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示之被害情形,向被害人即世晟汽車量販廣場負責人丁○○恐嚇二十萬元,且因 丁○○未匯款,即放火報復,另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放火時地,因被害人即 尚旺汽車量販廣場負責人丑○○未匯款,而放火報復,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亦涉 有恐嚇取財及公共危險罪嫌。惟訊據被告二人自警、偵訊以迄本院審理時均堅決 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渠等恐嚇汽車量販廣場總共只有三家,且均未有縱火情 事等語。經查,被害人丁○○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於九十一年九月九 日上午,有一位自稱「林明河」男子來電告知恐嚇我,將放置汽油彈且在汽油彈 上放置一張匯入帳號,帳戶為林明河、台中第七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為00 00000000000,在電話中告知匯款二十萬元,如不匯款的話,就看著 辦,之後即未再恐嚇(因我不用該支電話),但是我沒有匯入該款項。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日凌晨二時十四分遭受二名男子騎乘機車至我經營之車行放置汽油 彈及縱火等情事當時損失一輛汽車車號HH-五五四五。當時歹徒所騎乘機車車 號為何?特徵為何?看不清楚等語(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警訊筆錄,附於九十二年 偵字第七一八六號卷第一四二頁及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筆錄),則被害人丁 ○○並無法證明本件亦係被告二人所為,且丁○○遭恐嚇之時間係在九十一年九 月九日,距遭放火之時間將近四個月,此部分是否亦係被告二人所為,不無疑問 ,且依被害人丁○○所稱歹徒恐嚇伊匯款之帳戶為台中第七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雖帳戶名稱亦同為「林明河」,惟依被 告等自始至終均供稱,渠等共向「江永吉」購買林明河之帳戶七個,而被告等被 查扣之人頭帳戶清單中,其中林明河之七個帳戶分別為:㈠彰化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號、㈡遠東商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00000 00000000號、㈢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 、㈣台北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㈤萬泰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號、㈥大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 0號、㈦聯信銀行公益分行:00000000000000號,並未包括上開 恐嚇世晟汽車量販廣場所用之台中第七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則若係被告二人 所為,焉有可能叫被害人匯款進入非渠等所持有之帳戶中?又被害人丁○○所庭 呈有關被告等恐嚇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太原汽車量販廣場之電話錄音中,被告 己○○雖有提及「我也很不想像世晟那樣,像世晟那樣也是警告而已,警告完後 面也還是要拿,我弄一個而已,如果真的沒有,有可能我那些少年的整片都跟他 用等語,並表示:我也不想看到這樣的情形,像昨晚尚旺,昨晚他也是很好運, 我警告他」等語,惟均未明確提及有對世晟及尚旺汽車量販廣場放火之情事,則 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被害情形,亦係被告二人所為。另 被害人丑○○即尚旺汽車量販廣場之負責人亦於警訊時證稱:於日前(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接獲歹徒置放有裝有汽油保特瓶於我經營之「尚旺汽車行」,並 接獲歹徒來電恐嚇取財。因我不從,歹徒於九十二年元月六日零時四十分,持汽



油丟置我販售汽車。曾有路過民眾目擊歹徒一名,騎乘一部未掛車牌機車,毀損 汽車擋風玻璃。遭歹徒縱火後,歹徒曾經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十二時三十五分打 店內電話,及九十二年元月六日十二時四十分打我行動電話,恐嚇我匯款五萬元 等語(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警訊筆錄、附於九十二年他字第一三二號卷第十一頁) ,則被害人丑○○並未親眼見到放火之人,且依其轉述目擊民眾所言,當時只有 一名歹徒騎乘一部未掛車牌機車前來放火之情形,與被告二人均是一同騎機車放 火(由丙○○騎乘車號KYE─523號機車載己○○)之情形不同,參諸於上 開錄音內容中亦未明確表示有對尚旺汽車量販廣場放火之情事,以及世晟汽車量 販廣場及尚旺汽車量販廣場於九十二年一月間均另有遭他人(潘威達等,另由檢 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偵辦中)恐嚇縱火之情形,顯 見該二汽車量販廣場亦有另遭他人恐嚇取財,則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放 火行為亦係被告二人所為,以上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與 被告二人上開經起訴判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發生時間│被害商家│是否遭縱火│被害人姓│被 害 情 形 │ 指定匯款 │
│號│ │名稱地址│及有無匯款│名及聯絡│ │ 帳 號 │
│ │ │ │ │電話 │ │ │
├─┼────┼────┼─────┼────┼──────┼─────┤
│ │放火時間│世晟汽車│有遭縱火 │丁○○ │接獲他人投擲│台中第七商│
│ │91.12.30│量販廣場│ │ │貼有恐嚇匯款│業銀行中港│
│ │ │ │未匯款 │00-00000│帳號之汽油彈│分行 │
│ │ │台中市北│ │808 │,並以電話恐│戶名:林明│
│一│ │屯區太原│ │ │嚇要求匯款二│河 │
│ │ │路三段七│ │ │十萬元後,因│帳號:0801│
│ │ │四七號之│ │ │未匯款,而於│000000000 │
│ │ │一 │ │ │上記時地遭縱│ │
│ │ │ │ │ │火報復,燒燬│ │
│ │ │ │ │ │HH-5545號小 │ │
│ │ │ │ │ │客車 │ │
├─┼────┼────┼─────┼────┼──────┼─────┤
│ │恐嚇時間│尚旺汽車│有遭縱火 │丑○○ │接獲被告投擲│遠東商業銀
│ │91.12.30│量販廣場│ │ │貼有恐嚇匯款│行板橋南雅│
│ │放火時間│ │未匯款 │00-00000│帳號之汽油彈│分行 │
│ │92.01.06│台中市北│ │387 │,並以電話恐│戶名:林明│
│ │00:45 │屯區太原│ │ │嚇要求匯款十│河 │
│二│ │路與旱溪│ │ │萬元。 │帳號:0090│
││ │東路口 │ │ │ │0000000000│
├─┼────┼────┼─────┼────┼──────┼─────┤
│ │恐嚇時間│太原汽車│未遭縱火 │子○○ │接獲被告投擲│遠東商業銀
│ │91.12.30│量販廣場│ │ │貼有恐嚇匯款│行板橋南雅│
│ │ │台中市北│未匯款 │00-00000│帳號之汽油彈│分行 │
│三│ │屯區太原│ │711 │,並以電話恐│戶名:林明│
│ │ │路三段六│ │ │嚇要求匯款八│河 │
│ │ │四五之一│ │ │萬元,否則下│帳號:0090│
│ │ │號(起訴│ │ │場會向世晟汽│0000000000│
│ │ │書誤繕為│ │ │車一樣。 │ │
│ │ │六四一號│ │ │ │ │
│ │ │) │ │ │ │ │
├─┼────┼────┼─────┼────┼──────┼─────┤
│ │恐嚇時間│崇聖汽車│未遭縱火 │癸○○ │接獲被告投擲│遠東商業銀
│ │91.12.30│商行 │ │ │貼有恐嚇匯款│行板橋南雅│
│ │ │台中市北│未匯款 │00-00000│帳號之汽油彈│分行 │
│ │ │屯區太原│ │916 │,並以電話恐│戶名:林明│
│四│ │路三段八│ │ │嚇要求匯款二│河 │




│ │ │三三號之│ │ │十萬元,否則│帳號:0090│
│ │ │二(起訴│ │ │下場會像世晟│0000000000│
│ │ │書誤繕為│ │ │汽車一樣。 │ │
│ │ │台中縣太│ │ │ │ │
│ │ │平市新光│ │ │ │ │
│ │ │里廣三街│ │ │ │ │
│ │ │十二號)│ │ │ │ │
├─┼────┼────┼─────┼────┼──────┼─────┤
│ │恐嚇時間│育仟幼稚│有遭縱火 │戊○○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02│園 │ │00-00000│接獲被告恐嚇│行建成分行│
│ │09:10 │ │有匯款三萬│355 │電話要求匯款│戶名:林明│
│ │放火時間│台中市北│元 │ │十萬元,後於│河 │
│ │92.03.03│屯區軍和│ │ │上記時間二被│帳號:0015│
│ │02:10 │街八十七│ │ │被告投擲二顆│0000000 │
│五│恐嚇時間│號 │ │ │汽油彈縱火後│聯邦商業銀│
│ │92.03.05│ │ │ │迅被撲滅而未│行板橋銀行│
│ │ │ │ │ │燒燬物品,再│戶名:林明│
│ │ │ │ │ │於上記時間三│河 │
│ │ │ │ │ │再接獲被告來│帳號:0115│
│ │ │ │ │ │電警告後,匯│00000000 │
│ │ │ │ │ │款三萬元至下│ │
│ │ │ │ │ │列第二匯款帳│ │
│ │ │ ││ │號 │ │
├─┼────┼────┼─────┼────┼──────┼─────┤
│ │放火時間│米奇兒幼│有遭縱火 │庚○○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10│稚園 │ │ │,遭被告投擲│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未匯款 │00-00000│汽油彈縱火,│戶名:林明│
│ │恐嚇時間│台中市北│ │400 │燒燬兒童遊樂│河 │
│ │92.03.10│屯區松竹│ │ │器材,復於上│帳號:0015│
│六│09:00 │路三段六│ │ │記時間二接獲│0000000 │
│ │ │十五號 │ │ │被告來電恐嚇│ │
│ │ │ │ │ │,依園區內汽│ │
│ │ │ │ │ │油彈上所留之│ │
│ │ │ │ │ │帳號,匯款十│ │
│ │ │ │ │ │萬元,否則即│ │
│ │ │ │ │ │將再縱火。 ││
├─┼────┼────┼─────┼────┼──────┼─────┤
│ │放火時間│英倫幼稚│有遭縱火 │辛○○ │遭被告投擲汽│萬泰商業銀│
│ │92.03.11│園 │ │ │油彈縱火,燒│行建成分行│
│ │04:50 │ │有匯款五萬│00-00000│燬兒童遊樂器│戶名:林明│




│ │恐嚇時間│台中市北│元 │398 │材,復以電話│河 │
│ │92.03.11│屯區東山│ │ │恐嚇,依園區│帳號:0015│
│ │10:00 │路一段三│ │ │內汽油彈上所│0000000 │
│七│ │六三號 │ │ │留匯款帳號,│台北銀行板│
│ │ │ │ │ │匯款十萬元,│橋分行 │
│ │ │ │ │ │否則即將再縱│戶名:林明│
│ │ │ │ │ │火燒燬園區內│河 │
│ │ │ │ │ │娃娃車,並指│帳號:6772│
│ │ │ │ │ │示被害人改匯│00000000 │
│ │ │ │ │ │款至下列第二│ │
│ │ │ │ │ │匯款帳號。 │ │
├─┼────┼────┼─────┼────┼──────┼─────┤
│ │恐嚇時間│文心幼稚│有遭縱火 │甲○○ │接獲被告投擲│萬泰商業銀│
│ │92.03.13│園 │ │ │貼有恐嚇匯款│行建成分行│
│ │09:00 │ │未匯款 │00-00000│帳號之汽油彈│戶名:林明│
│ │放火時間│台中市北│ │909 │,並以電話恐│河 │
│ │92.03.14│屯區崇德│ │ │嚇要求匯款(│帳號:0015│
│ │凌晨 │一路九十│ │ │愈多愈好),│0000000 │
│八│ │一號 │ │ │否則下次即要│ │
│ │ │ │ │ │縱火,因未匯│ │
│ │ │ │ │ │款於上記第二│ │
│ │ │ │ │ │時間遭縱火燒│ │
│ │ │ │ │ │燬兒童遊戲區│ │
│ │ │ │ │ │內地板護墊。│ │
├─┼────┼────┼─────┼────┼──────┼─────┤
│ │恐嚇時間│芝加哥幼│有遭縱火 │壬○○ │先投擲貼有恐│萬泰商業銀│
│ │92.03.13│稚園 │ │ │嚇匯款帳號之│行建成分行│
│ │09:30 │ │未匯款 │00-00000│汽油彈,並以│戶名:林明│
│ │放火時間│台中市北│ │407 │電話恐嚇要求│河 │
│ │92.03.18│屯區瀋陽│ │ │匯款,否則下│帳號:0015│
│ │03:03 │路二段一│ │ │次即要以更大│0000000 │
│九│ │三三號 │ │ │顆的汽油彈縱│ │
│ │ │ │ │ │火,因未匯款│ │
│ │ │ │ │ │於上記第二時│ │
│ │ │ │ │ │間遭縱火燒燬│ │
│ │ │ │ │ │兒童遊戲區遊│ │
│ │ │ │ │ │戲器具及花園│ │
│ │ │ │ │ │植栽。 │ │
├─┼────┼────┼─────┼────┼──────┼─────┤
│ │放火時間│維也納幼│有遭縱火 │乙○○ │遭被告投擲汽│萬泰商業銀│




│ │92.03.17│稚園 │ │ │油彈縱火,燒│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有匯款三萬│00-00000│燬兒童遊樂器│戶名:林明│
│ │恐嚇時間│台中市北│元 │102 │材,復以電話│河 │
│ │92.03.17│區○○路│ │ │恐嚇,依園區│帳號:0015│
│ │10:57 │一九三號│ │ │內汽油彈上所│0000000 │
│十│ │ │ │ │留之匯款帳號│台北銀行板│
│ │ │ │ │ │,匯款十萬元│橋分行 │
│ │ │ │ │ │,否則即將再│戶名:林明│
│ │ │ │ │ │縱火,並指示│河 │
│ │ │ │ │ │被害人改匯至│帳號:6772│
│ │ │ │ │ │下列第二匯款│00000000 │
│ │ │ │ │ │帳號。 │ │
├─┼────┼────┼─────┼────┼──────┼─────┤
│ │放火時間│奧克蘭幼│有遭縱火 │林耀姝 │遭被告投擲汽│萬泰商業銀│
│ │92.03.17│稚園 │ │ │油彈縱火,燒│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未匯款 │00-00000│燬花園中垃圾│戶名:林明│
│ │恐嚇時間│台中市北│ │430 │桶,復以電話│河 │
│ │92.03.17│區○○路│ │ │恐嚇,依園區│帳號:0015│
│ │09:11 │二段五十│ │ │內汽油彈上所│0000000 │
│ │ │號 │ │ │留之匯款帳號│台北銀行板│
│十│ │ │ │ │,匯款十萬元│橋分行 │
│一│ │ │ │ │,否則即將再│戶名:林明│
│ │ │ │ │ │縱火燒燬園區│河 │
│ │ ││ │ │內娃娃車,並│帳號:6772│
│ │ │ │ │ │指示被害人改│00000000 │
│ │ │ │ │ │匯至下列第二│ │
│ │ │ │ │ │匯款帳號。 │ │
├─┼────┼────┼─────┼────┼──────┼─────┤
│ │恐嚇時間│吉貝兒幼│未遭縱火 │何玉寶 │於上記第一、│台北銀行板│
│ │92.03.17│稚園 │第一次匯款│00-00000│第二時間,先│橋分行 │
│ │凌晨 │台中市北│四萬元 │088 │投擲貼有恐嚇│戶名:林明│
│ │92.03.20│屯區昌平│第二次匯款│ │匯款帳號之汽│河 │
│ │凌晨 │路二段十│三萬元 │ │油彈,並以電│帳號:6772│
│ │92.03.20│巷一二五│ │ │話恐嚇要求匯│00000000 │
│十│09:15 │號 │ │ │款五萬元至下│中國國際商│
│二│ │ │ │ │列第一匯款帳│業銀行板橋│
│ │ │ │ │ │號,而於被害│分行 │
│ │ │ │ │ │人匯入四萬元│戶名:林明│
│ │ │ │ │ │後,被告等於│河 │
│ │ │ │ │ │上記第三時間│帳號:0271│




│ │ │ │ │ │復以電話恐嚇│0000000 │
│ │ │ │ │ │要求再度匯款│ │
│ │ │ │ │ │六萬元至下列│ │
│ │ │ │ │ │第二帳號,否│ │
│ │ │ │ │ │則將縱火。 │ │
├─┼────┼────┼─────┼────┼──────┼─────┤
│ │放火時間│育英幼稚│有遭縱火 │賴惠美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17│園 │ │ │遭被告投擲汽│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未匯款 │00-00000│油彈縱火,燒│戶名:林明│
│ │恐嚇時間│台中市西│ │696 │燬兒童遊戲器│河 │
│ │92.03.17│屯區福巷│ │ │材及人工草皮│帳號:0015│
│ │11時許 │一一七弄│ │ │,復於上記第│0000000 │
│ │ │六號 │ │ │二時間以電話│台北銀行板│
│十│ │ │ │ │恐嚇,依園區│橋分行 │
│三│ │ │ │ │內汽油彈上所│戶名:林明│
│ │ │ │ │ │留之匯款帳號│河 │
│ │ │ │ │ │,匯款十萬元│帳號:6772│
│ │ │ │ │ │,否則即將再│00000000 │
│ │ │ │ │ │縱火燒燬園區│ │
│ │ │ │ │ │內娃娃車,並│ │
│ │ │ │ │ │指示被害人改│ │
│ │ │ │ │ │匯款至下列第│ │
│ │ │ │ │ │二匯款帳號。│ │
├─┼────┼────┼─────┼────┼──────┼─────┤
│ │恐嚇時間│小博士幼│有縱火未引│林佐昇 │先投擲貼有恐│萬泰商業銀│
│ │92.03.24│稚園 │爆 │ │嚇匯款帳號之│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 │00-00000│汽油彈,並以│戶名:林明│
│ │92.03.25│台中縣太│未匯款 │461 │電話恐嚇要求│河 │
│ │92.03.26│平市中山│ │ │匯款十萬元,│帳號:0015│
│ │放火時間│路三段六│ │ │復於上記第二│0000000 │
│ │92.03.26│巷二號 │ │ │、三時間連續│ │
│ │15:34 │ │ │ │以電話恐嚇,│ │
│十│ │ │ │ │警告如不匯款│ │
│四│ │ │ │ │將縱火,因被│ │
│ │ │ │ │ │害人未匯款而│ │
│ │ │ │ │ │被告於上記第│ │
│ │ │ │ │ │四時間以汽油│ │
│ │ │ │ │ │彈縱火,幸因│ │
│ │ │ │ │ │被害人發現後│ │
│ │ │ │ │ │,迅速熄滅引│ │




│ │ │ │ │ │線,倖未燒燬│ │
│ │ │ │ │ │物品。 │ │
├─┼────┼────┼─────┼────┼──────┼─────┤
│ │恐嚇時間│萬兒福幼│未遭縱火 │吳昭蓉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25│稚園 │ │ │,先投擲貼有│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未匯款 │00-00000│恐嚇匯款帳號│戶名:林明│
│十│92.03.25│台中市北│ │309 │之汽油彈,並│河 │
│五│07:00 │屯區河北│ │ │於上記時間二│帳號:0015│
│ │ │路二段二│ │ │,以電話恐嚇│0000000 │
│ │ │四五號 │ │ │要求匯款十萬│ │
│ │ │ │ │ │元,否則即要│ │
│ │ │ │ │ │以汽油彈縱火│ │
├─┼────┼────┼─────┼────┼──────┼─────┤
│ │恐嚇時間│吉瑞福幼│未遭縱火 │劉文照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25│稚園 │ │ │,先投擲貼有│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有匯款三萬│00-00000│恐嚇匯款帳號│戶名:林明│
│十│92.03.25│台中市北│元 │341 │之汽油彈,並│河 │
│六│上午 │屯區崇德│ │ │於上記時間二│帳號:0015│
│ │ │六路一段│ │ │,以電話恐嚇│0000000 │
│ │ │五十六號│ │ │要求匯款十萬│ │
│ │ │ │ │ │元,否則即要│ │
│ │ │ │ │ │以汽油彈縱火│ │
│ │ │ │ │ │,經協議後匯│ │
│ │ │ │ │ │入三萬元。 │ │
├─┼────┼────┼─────┼────┼──────┼─────┤
│ │恐嚇時間│史丹佛幼│未遭縱火 │黃清棋 │遭被告投擲貼│萬泰商業銀│
│ │92.03.25│稚園 │ │ │有恐嚇匯款帳│行建成分行│
│十│凌晨 │台中市北│未匯款 │00-00000│號之汽油彈恐│戶名:林明│
│七│ │屯區興安│ │122 │嚇匯款至該帳│河 │
│ │ │路二段四│ │ │號內,未打電│帳號:0015│
│ │ │00號 │ │ │話。 │0000000 │
├─┼────┼────┼─────┼────┼──────┼─────┤
│ │恐嚇時間│甲子園幼│未遭縱火 │廖萬池 │於上記時間一│萬泰商業銀│
│ │92.03.24│稚園 │ │ │,先投擲貼有│行建成分行│
│ │凌晨 │ │未匯款 │00-00000│恐嚇匯款帳號│戶名:林明│
│ │92.03.24│台中市東│ │858 │之汽油彈,並│河 │
│十│上午 │區十甲東│ │ │於上記時間二│帳號:0015│
│八│(起訴書│路八一六│ │ │,以電話恐嚇│0000000 │
│ │誤繕為23│號 │ │ │要求匯款十萬│ │
│ │日) │ │ │ │元,否則即要│ │




│ │ │ │ │ │以汽油彈縱火│ │
│ │ │ │ │ │。 │ │
├─┼────┼────┼─────┼────┼──────┼─────┤
│ │恐嚇時間│逢甲幼稚│未遭縱火 │陳福爐 │於上記時間以│不詳 │
│ │92.03.17│園 │ │ │電話恐嚇被害│ │
│十│09:41 │台中市西│未匯款 │00-00000│人交付金錢。│ │
│九│ │屯區河南│ │008 │ │ │
│ │ │路二段一│ │ │ │ │
│ │ │三一號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押時間 │ 扣押地點 │ 物品名稱 │所有人│是否供犯│
│ │ │ │ │ │罪所用 │
├──┼──────┼───────┼────────┼───┼────┤
│ │九十二年三月│台中市北屯區東│遠傳電信公司0936│己○○│供犯罪所│
│一 │三十一日十一│山路二段一○○│760117號易付卡外│、張順│用 │
│ │時三十分 │巷八弄二十六號│包裝盒一件 │源共同│ │
│ │ │ │ │出資購│ │
│ │ │ │ │得 │ │
├──┼──────┼───────┼────────┼───┼────┤
│ │同右 │同右 │MOTOROLA牌T一九│同右 │供犯罪所│
│二 │ │ │○型序號00000000│ │用 │
│ │ │ │0000000行動電話 │ │ │
│ │ │ │機外包裝盒一件 │ │ │
├──┼──────┼───────┼────────┼───┼────┤
│三 │同右 │同右 │MOTOROLA牌T一九│同右 │供犯罪所│
│ │ │ │○型電池配件一個│ │用 │
│ │ │ │ │ │ │
├──┼──────┼───────┼────────┼───┼────┤
│四 │同右 │同右 │MOTOROLA牌旅充電│同右 │供犯罪所│
│ │ │ │池一個 │ │用 │
├──┼──────┼───────┼────────┼───┼────┤
│五 │同右 │同右 │恐嚇匯款用銀行帳│同右 │供犯罪所│
│ │ │ │戶、帳號一纜表一│ │用 │
│ │ │ │張 │ │ │
├──┼──────┼───────┼────────┼───┼────┤
│六 │同右 │同右 │外套一件 │己○○│非供犯罪│
│ │ │ │ │ │所用 │
├──┼──────┼───────┼────────┼───┼────┤




│七 │同右 │同右 │襯衫一件 │同右 │非供犯罪│
│ │ │ │ │ │所用 │
├──┼──────┼───────┼────────┼───┼────┤
│八 │同右 │同右 │安全帽一頂 │同右 │非供犯罪│
│ │ │ │ │ │所用 │
├──┼──────┼───────┼────────┼───┼────┤
│九 │同右 │同右 │存摺、提款卡一封│同右 │非供犯罪│
│ │ │ │ │ │所用 │
├──┼──────┼───────┼────────┼───┼────┤
│ │同右 │同右 │NOKIA行動電話一 │同右 │非供犯罪│
│ │ │ │支 │ │所用 │
│十 │ │ │機身編號:493002│ │ │
│ │ │ │000000000 │ │ │
│ │ │ │內含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電話晶片 │ │ │
├──┼──────┼───────┼────────┼───┼────┤
│ │同右 │同右 │NOKIA行動電話一 │同右 │非供犯罪│
│ │ │ │支 │ │所用 │
│十一│ │ │機身編號:350139│ │ │
│ │ │ │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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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