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13號
TCDM,92,訴,113,200306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各拾伍片、參佰伍拾貳片、壹佰陸拾片及廣告看板貳張、投幣筒貳個、試播用之小電視壹台、播放機壹台、擴大機壹台、喇叭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有妨害風化、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間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經本院以九十一年中簡字第一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因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明知如附表 一所示之「謝金燕專輯」等音樂CD光碟片十五片內之「YOYO姊妹」等歌曲 係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特公司)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又如附 表二所示之「黃品源專輯」等音樂CD光碟片三百五十二片內之「小薇」等歌曲 係如附表二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滾石等公司)享有音樂 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星際寶貝」等影音VCD光碟片一百六 十片,係如附表三權利人欄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美 商迪士尼等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與綽號「阿賢」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常業犯意 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初起,以每週四天,每天新台幣(下同)一 千五百元之代價,受僱於前揭綽號「阿賢」之男子,由「阿賢」提盜版音樂、影 音光碟片,在臺中縣霧峰鄉、大里市等夜市擺設攤位陳列上開光碟片,以每片一 百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若該日有五千元以上的收入,則可再抽一成之 佣金,丁○○即恃該販賣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晚 上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霧峰鄉○○街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音樂C D五百十八片(含前述告訴片三百六十七片及未據告訴一百五十一片)、盜版V CD二百五十九片(含前述告訴片一百六十片及未據告訴九十九片)、廣告看板 二張、投幣筒二個、試播用之小電視一台、播放機一台、擴大機一台、喇叭一個 等物。
二、案經被害人華特公司等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代理人乙○○、丙○○、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案盜版音樂CD三百六 十七片(不含未據告訴之一百五十一片)、盜版VCD一百六十片(不含未據告 訴九十九片)、廣告看板二張、投幣筒二個、試播用之小電視一台、播放機一台



、擴大機一台、喇叭一個等物品可資佐證,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且被告 前亦曾因販賣盜版影音光碟遭判刑確定,就其所販賣之光碟片均係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之物品,應屬知之甚詳,殆無疑義。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 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被告係以每日一千五百元 之代價受僱於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在夜市擺攤販賣前揭盜版光碟片,且若當 日販售之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尚可稱一成之利潤,又扣案之盜版音樂、影音光碟 片數量縱未含告訴片亦多達五百二十七片,又被告係因景氣不好工作不易找尋, 才販賣盜版VCD等語,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述明確,其顯有恃販賣盜版CD唱 片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常業犯。從而,本件被告犯行,乃屬事證明確而足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同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權為常業罪;又被告既受僱於綽號「阿賢」之人,其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 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圖謀小利,僅受僱販售上開盜版音 樂光碟片,實際所獲利益尚非豐鉅,惟販賣數量非屬小量,且於九十一年七月間 曾遭查獲販賣盜版光碟,此次已屬再犯,其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頗鉅,且損 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態度尚稱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末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侵害如附表所示權利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五百 二十七片以及扣案之廣告看板二張、投幣筒二個、試播用之小電視一台、播放機 一台、擴大機一台、喇叭一個等物,係共犯「阿賢」所有,屬被告與共犯「阿賢 」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一片 以及盜版電影VCD光碟片九十九片,因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就該部分光碟, 既尚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本諸罪疑惟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之法則,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又本件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權人經清點扣案盜版影音光碟片後,原本雖指認共有 一百七十一片侵害告訴人美商迪士尼公司享有之影音視聽著作權,嗣該告訴代理 人何明達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明其中有「雙瞳」等十六部影片因權利變動因素而 不再列為告訴之列,故本件侵害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權人之影片應係一百六十片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學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FO
附表一(華特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遭受侵害之扣案CD一覽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數 量│被侵害歌曲名稱│權利人 │
├──┼──────────────┼───┼───────┼─────┤
│ 一 │謝金燕專輯 │五片 │YOYO姊妹 │華特 │
├──┼──────────────┼───┼───────┼─────┤
│ 二 │台語紅歌精選 │五片 │同右 │同右 │
├──┼──────────────┼───┼───────┼─────┤
│ 三 │王識賢專輯還能愛誰 │五片 │命中注定 │同右 │
├──┼──────────────┼───┼───────┼─────┤
│總計│共計查扣盜版業據提出告光碟片│ │ │ │
│ │十五片 │ │ │ │
└──┴──────────────┴───┴───────┴─────┘
附表二(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得曼、豐華、環球 國際、艾迴、魔岩、華研國際等公司遭受侵害之扣案CD一覽表)附表三(美商:迪士尼、華納娛樂、二十世紀福斯、美國環球影片、哥倫比亞影片、 新線製作、聯美等公司遭受侵害之扣案VCD一覽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步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