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438號
TCDM,92,自,438,200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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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三八號
  自 訴 人 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燕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茲引用之,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三、本件自訴人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乙○○涉嫌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惟其所指之被告乙○○自八十八年十月十 三日起受僱於自訴人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台中市○○區 ○○路二段一三0號一七樓之一)派駐坐落台中市○○路○段一五七、一五九號 之「臺灣國寶大樓」之管理員,嗣升任為該大樓之現場主任一職,負責有關該大 樓之一般行政事務如管理費之收繳、代收水電、瓦斯費用等、及代辦住戶委託之 事項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九 月間起,連續利用職務之便,為該臺灣國寶大樓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收取前開款項 後,原需將所收款項存入該管委會設於萬通商銀台中分行第000000000 0000000─三號帳戶內,然收受後竟侵占入己,並非係為自訴人亞太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等情,業據自訴代理人甲○○到庭指訴明確在卷 。是本件犯罪之直接受害人並非係自訴人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揆諸前揭法文及最高法院判例釋示,自應由犯罪之直接受害人提起自訴方為適法 ,自訴人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 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俊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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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