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345號
TPDM,106,單禁沒,345,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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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相字第30 5 號吳冬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案件,於死者陳屍之臺北市○○區○○路○ 000 ○00號住處房間內,發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毛 重0.3280公克、淨重0.1050公克、驗餘淨重0.1038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編號1 :毛重0.2660公克 、淨重0.0550公克、驗餘淨重0.0548公克。編號2 :毛重0. 4160公克、淨重0.1950公克、驗餘淨重0.1946公克),經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均屬違禁物,有卷附該中心106年5月 1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爰依首開法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該條例第2 條 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相字第305 號吳冬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 亡案件,吳冬政於106年4月25日18 時0分許,於臺北市○○ 區○○路○000○00 號住處內,因生前使用海洛因、血液內 Morphine0.643ug/mL、中毒性休克而意外死亡一情,此有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見相 驗卷第62頁),又在死者住處扣得淡黃色粉末1 袋,實秤毛 重0.3280公克(含1袋),淨重0.1050公克,取樣0. 0012公 克,餘重0.1038公克,檢出Heroin、6-Monoacetylmorphine 及Acetylcodeine成分;淡黃色細結晶1袋,實秤毛重0.2660 公克(含1 袋),淨重0.05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 0.054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白色結晶塊1袋, 實秤毛重0.4160公克(含1袋),淨重0.1950公克,取樣0.0



004公克,餘重0.1946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15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65頁)。是上 開扣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項第1款、第2 款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上揭說明, 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上開聲 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 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鑑定結果 │毒品種類 │
├──┼───────────────────┼─────┤
│ 1 │淡黃色粉末1 袋,實秤毛重0.3280公克(含│第一級毒品│
│ │1 袋),淨重0.1050公克,取樣0.0012公克│ │
│ │,餘重0.1038公克,檢出Heroin、6-Monoac│ │
│ │etylmorphine及Acetylcodeine 成分 │ │
├──┼───────────────────┼─────┤
│ 2 │淡黃色細結晶1 袋,實秤毛重0.2660公克(│第二級毒品│
│ │含1 袋),淨重0.0550公克,取樣0. 0002 │ │
│ │公克,餘重0.054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 │
│ │ine 成分 │ │
├──┼───────────────────┼─────┤
│ 3 │白色結晶塊1 袋,實秤毛重0.416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
│ │1 袋),淨重0.1950公克,取樣0.0004公克│ │
│ │,餘重0.1946公克,檢出Methamph etamine│ │
│ │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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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