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82號
TYDV,92,訴,782,200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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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百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被   告 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書面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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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