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伍
仟參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壹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四
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參佰柒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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