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20號
TYDV,92,訴,1020,200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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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和增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拾陸萬伍佰零陸元,折合銀元為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銀元參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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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增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