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凱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捌拾陸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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