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
伍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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