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07號
TYDV,92,訴,1007,200306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
  伍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