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54號
TYDV,92,聲,554,2003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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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守庸
  代 理 人 王德昌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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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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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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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三一三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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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三○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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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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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一七五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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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