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權宏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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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臺 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四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氣象資料費、公司資料抄錄費,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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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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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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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105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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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8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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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審鑑定測量費 │7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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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裁定送達郵票 │1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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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814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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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件第二審係相對人上訴,由相對人預先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故本件不贅計算 之,本件計算書之費用均為聲請人於第一審預先繳納,而經判決命相對人負擔之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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