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遠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一九0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 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 決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抗字第四四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積欠其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之票據債 務,乃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予以保全假扣押,此經鈞院八十四年全一字第一九 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但至今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均未提起任何訴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云云,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 一九00號民事卷核對屬實,惟相對人曾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聲請對於 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三六 六九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並於八十五年一月八日送達聲請人位於桃園縣八德市 ○○街二十巷三十八弄七號之住所,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取之 八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三六六九號民事卷核對屬實,自為可信。而支付命令,依民 事訴訟第五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相對人 對於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業已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並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 力之支付命令。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無據,應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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