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80號
TYDV,92,聲,280,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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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維廣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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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陸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 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毋庸裁定,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有債務糾紛,乃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全玄字第八三三六號民事裁定准許,並由聲請 人提存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元之擔保金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 ,然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人並已向鈞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 ,相對人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詎料,聲請人於聲請假扣押裁定 時,竟將相對人誤植為「陸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誤植為「李穩德」, 致鈞院提存所拒絕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書、提存所函文、執行 命令、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三三 號民事裁定書及相對人同意返還同意書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乃以 陸益食品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聲請假扣押,本院函查相對人陸益食品有限公司,聲 請人是否於前開假扣押事件中將相對人之名稱誤載為「陸億食品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誤載為「李穩德」,實際上聲請人係對陸益食品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等 事實,已業據相對人來函確認無疑,此有陳報狀一紙附卷可查。足見,聲請人雖 將相對人名稱誤載,然其為訴訟行為之當事人仍屬同一。又本院函查相對人是否 同意返還擔保金,相對人業已收受該函文,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查,至今逾期未 爭執,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本件聲請人逕 自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本院裁定,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欠缺 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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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廣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