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 告 功聯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有方車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應陳明系爭原告爭執有瑕疵之避震前叉,被告究取回幾件?每件原訂價幾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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