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18號
TYDV,91,訴,1418,200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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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   告 功聯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有方車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應陳明系爭原告爭執有瑕疵之避震前叉,被告究取回幾件?每件原訂價幾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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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聯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方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