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57號
SCDM,90,自,57,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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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自訴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丙○○
        壬○○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壬○○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無罪。
事 實
一、壬○○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九公司)之股東,其於民國九十年六月 八日,以名義上由其妻丙○○(無罪,後述)擔任代表人、實則由壬○○任實際 負責人之三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滿公司)名義,基於意圖散布於眾犯意,製 作如附件一之函文,其上記載天九公司「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 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 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 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 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 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 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 」等足以減損天九公司名譽之語句,並於同年六月十一日將上開函文傳真散布與 天九公司設於台南之工廠,而使在該廠上班之員工或往來洽商之客戶等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知悉而散布之,足以毀損天九公司之名譽。二、案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固坦承附件一之函文係由其所撰寫,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傳真 至天九公司台南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訴人名譽之犯行,並辯稱:伊 係應天九公司台南廠副理庚○○之要求,才將附件一傳真至台南廠,函文中所寫 的內容均非虛構云云。另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壬○○為天九公司之股東,三滿 公司為天九公司之經銷商,被告壬○○並為三滿公司擔任三滿公司對天九公司貨 款債務之抵押擔保義務人,故被告與自訴人公司經營之好壞有利害關係,被告自 得以自己或三滿公司之名義,對自訴人公司經營之缺失,提出批評與建議;被告 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將上開函文寄給自訴人公司之董事長癸○ ○、監察人蔡吳木後,因與證人庚○○提及此事,才應庚○○之要求將函文傳真



至庚○○專用之傳真機,並無散布意圖,庚○○為自訴人公司高級主管,基於個 人利害關係,自難期證人能據實說出真相;自訴人公司董事長癸○○一人身兼董 事長、總經理及開發部經理,其妻范梅婉主掌管理部,小舅子范振榮主掌廠務部 ,小舅媳劉文華掌控業務部門;又關於自訴人公司強行對外捐款之事實,亦據證 人戊○○證述在卷;自訴人公司明知其所謂研發之「新穎防滑鋪路石(二)、新 穎防滑鋪路石(四)」係仿冒自日本產品,竟在國內申請專利權(業經撤銷), 矇騙不知情之廠商及投資人;而關於綁標情事,亦據證人辛○○、乙○○、丁○ ○證述在卷,被告函文中所指述之事實皆為真實,並無自訴人所指誹謗犯行等語 ,資為辯護。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審理中指訴綦詳,並有被告所製 作之如附件一函文一紙,在卷可憑,其上確有記載敘述自訴人公司「內部要員 ,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 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 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 、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 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 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 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字句無誤。(二)被告雖辯稱上開函文係應自訴人公司台南廠副理庚○○之要求,僅傳真給庚○ ○云云。惟證人庚○○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是否看過此傳真?)有的,(如 何看到這份傳真的過程?)台南廠的收發小姐收發傳真看到的,他看到後拿給 我看如何處理,(你如何處理?)我打電話給董事長,問他如何處理,董事長 叫我把傳真放到他桌上,(有無主動要三滿公司傳真給你?)沒有,(這份傳 真,除了你與台南廠的收發小姐知道外,尚有誰知道?)辦公室的員工都看過 ,(公司有幾支傳真電話?)一支,000000000號,這支傳真電話放 在辦公室內,共有十一位行政人員在該辦公室,大家共用這支傳真電話,(公 司接收傳真的程序?)針對收發的行政人員有三人,他們看到傳真就要去拿, 收到後就分發給各個收受人,轉交該單位處理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訊問筆錄);嗣證人庚○○復於本院證稱:(之前知否壬○○要傳真這份資料 給你?)不知道,電話也沒有聯絡過,(行政部門會拿到傳真資料的人有多少 人?是哪些部門的人?)十個,有會計部、業務部、品管、開發、設計、採購 等部門,全台南廠含臨時工有八十個人,(廠區的人是否會經過傳真擺放的地 點?)會的,去拿零件、影印、去餐廳吃飯、品管室都會經過,(這些人會不 會去拿傳真的資料?)他們不會帶走,但會因為好奇過去看,這是常有的情形 ,(去台南廠洽公的人,是否會經過傳真機擺放的位置或者去借用影印機的情 形?)會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由證人庚○○之 證述可知,證人並無要求被告壬○○傳真上開函文,被告雖辯稱因目前證人仍 任職自訴人公司,受有壓力所述並不實在,然證人庚○○與被告間亦無嫌隙, 顯無誣陷被告之必要;又被告雖稱當時是傳真至證人專用之傳真機,然此不僅 為證人所否認,被告亦未能提供其所謂專用傳真機之號碼以供本院查證;況被



告對於卷附自訴人提出之相片,其上顯示台南廠傳真機擺放位置之真正並不否 認,亦自承自訴人所述傳真機之擺放位置沒有錯,該處可以隨意進出等情(見 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審理筆錄),足見 證人上開去拿零件、影印、去餐廳吃飯、品管室的人都會經過該處之證述,為 可採信,益足徵上開函文於傳真至自訴人公司台南廠當時,確是處於有使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而散布之狀態。
(三)關於函文中敘及「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 寡,用於何處」等語句,被告雖以證人戊○○之證述資為佐證。然查,證人戊 ○○雖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八十八年到九十年的農曆過年前有幫天九公司載貨 ,(之前向天九公司請款有沒有被扣款的情形?)有,尾牙時小姐打電話給我 ,問我說尾牙要我贊助,我答應贊助新台幣(下同)一萬五,他們扣了我三萬 元,(是否跟被告壬○○講說是尾牙贊助金?)有,(是否在八十八到九十年 都有出過尾牙贊助金?)有一年是我自己買禮卷一萬五或一萬八,所以那年就 沒有扣,至於三萬元的部分,只有被扣過一次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訊問筆錄)。證人戊○○既證稱係尾牙贊助金,且過去亦曾贊助,顯然此 乃自訴人公司與證人間所存在之慣例,而依我國習俗尾牙之目的乃公司為犒賞 、回饋員工之辛勞,由與公司往來之上、下游廠商等提供獎金、贈品贊助,亦 屬商場上所常見,證人既是因知悉自訴人公司辦理尾牙而基於慣例提供贊助金 ,顯然證人並非遭強迫而為,況證人稱有跟被告說是尾牙贊助金,被告竟於上 開函文中稱以「強行捐款」等語,顯然不實,另證人雖證稱只答應贊助一萬五 千元,卻被扣三萬元等語,然此乃證人與自訴人間對於贊助金額之爭執,與所 謂強行捐款有間。
(四)關於函文中敘及「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 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 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等語部分,被告壬○○雖以 證人辛○○、丁○○、乙○○之證詞為證。惟查: 1、證人辛○○於本院證稱:(是否曾經在天九公司擔任職員?)是的,擔任業務 、開發方面,(天九公司要你推銷的產品,是公司的合法產品嗎?)是的,是 公司的特殊產品,(何謂特殊產品?)例如夜光磚,規格尺寸是市面上沒有的 ,或者是抗壓強度高於一般市面上的產品,(其他水泥公司也有可能製造特殊 產品?)有的,(天九所製造的特殊產品,其他廠商也可以做,但可能需要其 他的開模費?)有些是技術上的問題,有些是別的公司可以做,但是開模費比 較高,比較沒有利潤,(你去推銷給建築師或顧問公司,他們是否已經標到工 程?)一般先有設計標後,經過業主審核通過後發包,這就是工程標,一般我 們去推銷時,設計公司都已經拿到設計標了,如果她們還沒有拿到設計標,他 們不會知道他們要用什麼東西,(如何知道有哪些人已經拿到設計標了?)我 們可以上公共工程的網站去查閱,或者我跑業務聽到的,(其他人是否也有可 能知道而去推銷了?)是的,(你去推銷的對象是否有決定權是否要採用你們 公司的產品?)決定權在設計公司,但是我們會用利潤去吸引他們,(設計公 司如果願意採用你們公司的產品,設計公司如何影響廠商採用你們的產品?)



一般設計單位都有含監造工程,他們直接跟承包商講,他們都會接受,營造廠 大部分都會聽設計公司的話等語。
2、證人乙○○於本院證稱:(是否曾經幫桃園縣錦新國小光明分校設計週邊步道 ?)是的,(設計藍圖上是否註明要採用何種規格產品?)要註明,譬如抗壓 強度、厚度、吸水率,這是一般施工注意事項,這樣才能保障業主的權益,( 藍圖上所定的規格,一般廠商可不可以做?還是天九公司才有的特殊產品?) 一般廠商可以做,但天九公司的條件可能會比別人好,因為天九公司已經有這 種產品的開模了,生產比較便利,但不是天九公司獨家壟斷的技術,(你說產 品可能是天九公司比較佔優勢,天九公司有無向你推銷產品?)有的,(天九 公司有無跟你表達這是公司的特殊產品?或者是你本身早就知道的?)每家的 產品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特點,所以這不用他們說我們也不用問,這我們一定 知道,(產品如果是比較獨一無二的或比較特殊的,如果你把他設計到藍圖上 讓人家去做工程標,這樣是否不妥?)設計圖是公開閱覽,所以每家參與競標 的廠商看到的是同一份圖,所以他們的起跑點是一樣的,另外現有政府採購法 ,我們有同等品的認定,如果施工廠商不願用設計圖上生產公司的產品,可以 提出申訴,透過同等品認定的程序,他可以不用這個材料,而採用別家公司的 產品,(天九公司跟你推銷本件產品時,有無允諾你好處?)一般材料商都會 做這種允諾,但這是建築師法文明規定不能接受的,我本人沒有接受天九公司 給我的好處,我今天之所以採用天九公司的產品,並不是因為公司答應給我好 處而採用,一般我們會在設計圖上把功能性標示出來,如果施工廠商他不用天 九公司的產品也可以,只要主要功能能夠符合設計上的重點就可以了等語。 3、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是否是浩華工程顧問公司的總經理?)是的,(是 否曾經幫新竹縣縣治二期道路新闢工程擔任設計師?)是的,(工程平板磚是向天九公司採購的嗎?)不是,我們只是寫一個規格,我們不能指定使用何家 產品,(你規定的規格是否示很少數的廠商才能做的?)我印象中至少有三家 以上的廠商可以做這個東西,(本件工程的人行道平板磚是否都用自訴人公司 的產品?)不是,據我所知,有二家有用,其他的廠商沒有用,(天九公司有 無去跟你推銷,公司是否有允諾要給你好處?)天九公司有來跟我推銷,我會 採用天九公司的產品,是因為他產品有他的特殊有他的好處在,(政府規定產 品必須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能夠生產,本件工程是否如證人乙○○所述,同等 產品認定的情形?)有的,(採不採用,設計公司或建築師都有決定權嗎?) 是的,業主、設計師、營造廠商都有決定權,(天九公司在推銷產品時,是否 有允諾你酬金?)他們都會這樣講,是但設計單位不能接受,(你所謂他們, 是指天九公司或其他材料商都會允諾好處給你們?)其他材料商也都會允諾好 處等語(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4、綜上證人所述可知,自訴人公司之產品縱有其優勢性存在,然在市場上並非獨 占,證人辛○○雖證稱會以利潤吸引設計者採用自訴人公司之產品,然究竟是 否要以自訴人公司之產品規格來作設計,證人乙○○、丁○○均證稱設計者有 決定權,且縱設計者採用自訴人公司之產品規格為設計,施工者亦可以提出同 等品認定之方式,採用別家廠商之產品,換言之,自訴人公司之產品並非無可



取代的。又一般而言,產品要具有競爭性,除其本身之具特性外,產品價格亦 是因素之一,故推銷產品之業務員,以價格來吸引設計者採用其產品,就如同 買賣之賣方以價格吸引買方一樣,在設計者或買方而言,均有決定用否、買否 之權,此種情形,實非被告上開所謂「關說、綁標」。(五)至於被告於上開函文中謂公訴人「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 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 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 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貴公司帳目 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語,經查,自訴人公司雖確有董事長之妻、弟、小舅 子等人,在自訴人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之情形,除據自訴代理人陳明在卷外 ,並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然此情形在家族企業並不少見,不 能據此即當然認會生被告所謂之弊端及公正性生疑之問題。另關於自訴人公司 收支明細等,亦據自訴人提出經專業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 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在卷足參,被告僅空言指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 所述「帳目虛混、偽造」之真實性,實不無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虞。二、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於上開函文中指摘自訴人公司「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 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 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 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 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 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 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 偽造之舉動」等情,均非實在,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所犯加重毀謗之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爰審酌被告壬○○犯罪動 機係因與自訴人公司股權、利益分配問題產生糾紛,竟起意撰寫上開函文,且犯 罪後態度不佳,仍一昧執詞辯稱其所述均為真實,及其犯罪對自訴人所造成之損 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至自訴意旨認:被告壬○○將上開函文傳真至與自訴人公司往來之台灣銀行新竹 分行、台灣企銀新竹分行、世華銀行新竹分行、玉山銀行新竹分行,致上開銀行 心生疑慮,派員至自訴人公司瞭解,致生損害於自訴人之信用與名譽,因認被告 壬○○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嫌。然查,被告壬○○否認曾將上開函 文傳真至各該銀行,而據證人己○○於本院證稱:(現任職何處?)世華銀行新 竹分行,擔任放款業務主管,有看過該函文,銀行的傳真機傳過來的,時間記不 清楚,收到傳真後我們就向天九公司、三滿公司瞭解,詢問傳真的用意,::( 當時有問三滿公司接聽電話的人說函是你們發的否?)我沒特別問函是否他們公 司發的,我問他說你們發函做什麼用,我感覺他很訝異,他說他不知道我們銀行 怎麼會收到這個函等語。由此可見,證人在向被告查證時,被告並未承認有將上 開函文傳真至銀行,另由證人即台灣企銀之子○○於本院之證述內容(見本院九 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亦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壬○○確有將上開函文傳真至



銀行之行為。另查,自訴人雖主張被告壬○○係利用7-11便利商店之傳真號 碼0000000000號傳真至銀行,然經本院向中華電信查詢該用戶址,再 向該7-11調取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之監視錄影帶未果,故究竟上開函文是否為 被告壬○○所傳,亦屬無法證明。又自訴人雖據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上午八時四十六分許,始自新竹市之箱根日式庭園汽車旅館退房乙情(見卷附住 退房紀錄),認被告壬○○當日有足夠之時間至位於台北市○○區○○街之上開 7-11便利商店,傳真上開函文予銀行云云,然此亦屬自訴人片面推測之詞, 不足採之。綜上,關於被告壬○○是否有自訴人所指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 罪嫌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而自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有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三滿公司之代表人,與被告壬○○為夫妻關係,二 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壬○○撰文,共同以上開函文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及公 司信用,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項、第三百十三條之犯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 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 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 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犯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前開各證人證述及證物為其論據。惟 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右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壬○○撰寫上 開函文之事等語。查被告壬○○於本院調查期間,均始終供稱被告丙○○不知伊 發上開函文之事,函文上之印文是伊自己拿取印章所蓋。而依據上開證人所述, 證人所接觸者均為被告壬○○,且證人於證述內容中亦均未提及有何與被告丙○ ○涉案之相關事證,自訴人僅以被告丙○○身為三滿公司之負責人,及為被告壬 ○○之妻之身分關係,即認被告丙○○應知悉被告壬○○撰寫、散布上開函文之 行為,不僅無據且顯為臆測之詞,不足採之。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所示,即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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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