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83號
PCDV,92,訴,483,200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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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謝震武律師
  右一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王嘉翎律師
  右二原告
  送達代收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一二樓一二0六室
  被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號
  被   告  永久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一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一八八號十一樓
  被   告  鈜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九四巷五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街六十二巷七號五樓
  右三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仕濃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三十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七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元,並自支付命命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陳述: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九六巷 地區發生火災,原告廠房消防安全設備均已達安全標準,且起火當時晚間工廠關 閉,無任何人在場可操作安全設備,原告並無任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原告被訴失火罪嫌,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竟誣指係原告之過失, 引起火災,供擔保假扣押原告向第三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 國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致原告無法受領保險金債權,以供清償台灣花 蓮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花蓮企銀)、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歐力士 公司)所為之借貸及分期付款買買之款項,致遭違約罰金共七十七萬九千四百三 十元,原告因此遭銀行拒絕往來,無法使用公司等商譽、信用之嚴重損害,保守 估計損失為二百萬元,嗣被告未於法定裁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確定在案,因此,被告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對於原告負無過失之賠 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 聲明。
參、證據:提出以下證物為證(以下均影本):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0九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四九三一號支付命命裁定一件三、原告與台灣歐力士公司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一件。四、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裁定一件。五、台灣花蓮中小企業銀行聲請支付命命之聲請狀一件。六、本院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0四號裁定一件。七、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一七三號裁定一件。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陳述:
一、前揭火災發生當時,被告永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久業公司)之負責人乙○ ○與公司同事謝明峰、臨時工人許金城即發現濃煙係由原告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景勝公司)之廠房縫隙竄出,乙○○隨即報警,並自動加入救火,本件 起火點確實由原告之廠房發生,有證人陳明宗、乙○○可證,並經東森電視台拍 攝,原告從事針織行業,極易引起火苗,釀成火災,故原告對於火災之結果自應 負全部之責任。
二、被告雖供擔保扣押原告向第三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扣押本件火災保險金債權,但 經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異議後,保險公司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同年六月十日 給付保險金予原告景勝公司,從而,被告既未扣押保險金,原告即因被告之假扣 押,而受有利息及違約金之損失,且火災是偶發事件,原告應償還銀行利息應有 周全預算,焉有可能以不可預期之火災保險金債權已清償銀行之利息,二者並無 關係,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
三、原告並未指明被告違反何種法律,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 。
參、證據:提出以下證物為證(以下均影本):一、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之異議狀一件。
二、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0號判決一件。三、被告之起訴狀一件。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二二號假扣押全卷、本院九十年度全 聲字第三0四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一七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 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全卷。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訴之追加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以原告景勝公司、甲○○為原告,將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弘嶸公司)、永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久業公司)、鋐昌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鋐昌公司)列為被告,嗣因永久業公司、鋐昌公司並非 在本院轄區,經本院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而原告甲○○並未舉證其請求權依據 ,亦未經本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弘嶸公司、永久業公司、鋐昌公司異 議後,因永久業公司、鋐昌公司非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而駁回其異議,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之部分僅及於原告景勝公司及被告弘嶸公司部分,原告於本 院審理時又追加原告甲○○,及被告永久業公司、鋐昌公司,被告均無異議為本 案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之追加,自應准許。貳、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其 擴張或減縮僅生訴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而不生訴訟標的之變更或追加者而言(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六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聲明支付命令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七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七元及其法定遲 延利息,嗣經被告異議後,於本院審理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七十七萬九千四百三 十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此部份應屬擴張訴之聲明,不生訴之追加,附此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九六巷 地區發生火災,原告並無過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竟誣指係原告之過 失,引起火災,供擔保假扣押原告向第三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致 原告無法清償台灣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借貸及買 買之款項,原告因而遭受損害及逾期罰款及違約罰金有七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元 ,原告因此遭銀行拒絕往來,無法使用公司等商譽、信用之嚴重損害,保守估計 為二百萬元,嗣被告未於法定裁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 ,因此,被告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對於原告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七十七萬 九千百四百三十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火災確實由原告景勝公司之廠房起火,有被告永久業公司之負責 人乙○○親眼目睹,並經電視台拍攝,火災之原因自係原告景勝公司所致,且被 告雖聲請假扣押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債權,經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異議後, 保險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同年六月十日給付保險金予景勝公司,原告自 無因被告之假扣押而受有損失,且火災係一偶發事件,與銀行債權無法清償,二 者並無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貳、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因原告之廠房失火延燒被告之廠房為理由,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原告為相 對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六二二號裁定 准予被告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原告並未就該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於九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聲請本院裁定限期命被告依法起訴,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



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被告未限期起訴,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本院於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全聲第三0四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經原告抗告 後,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一七三號裁定廢 棄原裁定,並撤銷有關被告部分之裁定,經被告再抗告後,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五日駁回被告之再抗告,以上各節有各該裁定可稽。二、被告抗辯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給付保 險金予原告景勝公司,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應為真實。三、原告被訴失火罪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九0九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告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一四九號偵查中。四、被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以原告為被告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本院以九十 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0號案件受理中。
參、本件爭點:
一、被告聲請假扣押經撤銷後,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前段因「自始不 當而撤銷」之規定?
二、被告聲請供擔保假扣押原告所有之保險金債權,與原告因無法受領保險金以繳納 原告銀行之利息,買賣價款及原告遭銀行拒絕往來、遭受商譽損失等情,是否有 因果關係?
三、被告聲請供擔保假扣押原告所有之保險金債權,是否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肆、本院判斷:
一、被告聲請假扣押經撤銷後,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前段因「自始不 當而撤銷」之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 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於 假處分程序固有準用。惟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處分裁定後,債務人 提起抗告,經假處分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處分時客觀存在之情事, 不應為此裁定者而言,若係因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該裁定,即與自始不當而 撤銷者有間,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七 九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因此,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應指依命假扣 押當時客觀存在之具體事實,不應為假扣押裁定之情形而言。(二)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如下: 被告雖於九十年六月七日向本院以原告及訴外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 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之訴,並代位行使該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有該起訴狀繕本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民事報告單可按,然該起訴僅係確認原告與 訴外人中國產物保險公司間之保險金債權,並代位行使保險金債權,並未向原 告請求給付系爭保全債權之本案訴訟,此訴訟縱得經由爭點效之確定兩造之私 權關係,仍無從基此取得直接對原告具有執行力之終局給付之確定判決,即非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所謂之起訴,被告雖於訴訟中更正聲明除確認之訴 外,並請求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直接向被告給付,然該訴訟僅能生本件原告與被 告間債權之存否及其範圍之效力,並非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因此,撤銷被告之



假扣押裁定。
(三)細鐸上開撤銷假扣押之理由,係因原告向本院聲請命被告限期起訴,被告未於 期限內提起假扣押之「本案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 規定撤銷假扣押,並非指原假扣押當時客觀具體事實存在,不應為該假扣押之 裁定之情形,揆諸前開判例及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前段所指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規定有間。從而,原告此部份之請求,顯 無理由。
二、被告聲請供擔保假扣押原告之保險金債權,與原告因無法受領保險金以繳納原告 銀行之利息、買賣價款及遭銀行拒絕往來遭受商譽損失等情,是否有因果關係?(一)「假扣押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 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惟所生之損害必須與實施假扣押 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命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 0號判利意旨參照)。
(二)原告自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即因無法分期繳納花蓮企銀之利息,自九十年二月 二十九日亦開始無法給付原告與台灣歐力士公司間之分期付款,有原告提出花 蓮企銀之聲請支付命令狀(參見支付命令卷第二十五頁)、計算書可按(參見 支付命令卷第三十二頁),亦即在九十年二月十一日火災發生前一個月,及發 生後十八日,原告與花蓮企銀、台灣歐力士公司之間,即有逾期繳款之違約情 事。火災發生後,原告因涉嫌失火罪嫌遭移送偵辦,此期間中國產物保險公司 尚在調查此意外火災事故是否在承保之範圍內及損害之金額,無法確定給付保 險金之金額,有被告提出之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之聲明異議狀可按(參見本院卷 ),準此,在保險公司尚未確定是否給付保險金及保險金金額之前,原告早在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即火災發生前一個月已發生債信不良之情形,已如前述。 從而,被告遲至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始聲請供擔保假扣押原告之保險金債權,亦 與原告無法支付花蓮企銀、台灣歐力士之公司之利息、買賣價款,及原告遭受 銀行拒絕往來、遭受商譽損失等事由,均無因果關係。況被告事後並未扣得中 國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債權,保險公司已於前揭時日給付保險金予原告,更 無原告所稱因無法受領保險金以清償原告前揭債務之情事。三、被告聲請供擔保假扣押原告保險金債權,是否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本件火災之起火地點,係在原告景勝公司建築物廠房南側鐵皮屋間隔牆由後起算 第二個窗戶附近,最先起火燃燒的是在景勝公司之建築物南側鐵皮屋隔牆之電源 線裝置,經採集該處電源線送內政部消防署分別以「實體顯微鏡觀察法」、「微 觀金相觀察分析法」分別化驗後,其電線熔痕呈現銅與氧化亞銅之共晶熔銀組織 特徵,非源於電器引燃之可能,本件非環境本身起火燃燒所致,此火災延燒及原 告所有之廠房,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0九一號之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按(參見支付命令卷第三頁),原告被訴失火罪嫌,雖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然經被告聲請再議後,已發回續行偵查,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一四九號偵查中,因此,原告是否涉嫌失火罪嫌,尚由檢察官 偵辦中,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廠房係因原告廠房南側鐵皮屋隔牆之電源線起火 而燒毀,被告均因而受有損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聲請供擔保假



扣押原告所有之債權,係起訴前保全自己之權利,並於起訴後對於原告提起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被告所為並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原告此部份之請求,亦 屬無據。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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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鈜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久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力士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