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樹林市大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左昂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被上訴人 林大目即林大目建築師事務所
住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一五二號十二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板橋
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應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
~B法 官 徐福晉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