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永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十三號 丁○○ 住同 丙○○○ 住同 即戊○○之承 己○○ 住同 即戊○○之承 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三三號三樓 即戊○○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黃紀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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