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939號
PCDM,92,訴,939,200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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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乙○○」國民身分證、百越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壹件,及「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上偽造之「乙○○」之簽名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款項,經該名綽號「陳 仔」之成年男子提議以冒名向銀行申請小額貸款之方式用以清償欠款,經甲○○ 同意後,二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國民身分 證特種文書之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 十一月九日晚上十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道○○○路三重交流道出口處,甲○ ○先將其自己之照片一張交付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後,在原處等待,由綽號 「陳仔」之成年男子持照片在不詳地點,將甲○○之照片貼在偽造之乙○○國民 身分證上,而偽造乙○○國民身分證一張,並於約三十分鐘後,返回臺北縣三重 市○道○○○路三重交流道出口處,將上開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一張,併同 已由不詳人士偽造完成之百越服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越公司)員工在職證明 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各一件之私文書,及內容 真實之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交付甲○○,以供甲○○申請貸款之用 。甲○○並即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 ○路一一六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冒名乙○○向該銀行行員楊子儀申請 信用貸款,且將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 楊子儀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私文書,並於 「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上偽造「乙○○」之 簽名署押而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後,交還楊子儀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乙○○、百越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核貸徵信之正確性,惟因銀行行員 楊子儀察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員工在 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各一件。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見偵查卷第六頁反面)、偵查(見偵查卷第 十九頁反面)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銀行行員楊子儀於警訊中(見偵 查卷第八頁正面、反面)、證人即百越公司負責人陳信義於偵查中(見偵查卷第 二十九頁反面)證述明確,並有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扣繳



憑單各一件及「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一份在卷足資佐證。又上開 乙○○國民身分證經送鑑定結果,確為偽造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 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六六五二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件足佐,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 證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偽造乙○○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申 請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申請書私文書、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之低 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申請書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陳仔」之成年男 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同時將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特種 文書及偽造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私文書交付銀行行員,係以一行為觸犯 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 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先後二次分別行使偽造員工在職證明書及 扣繳憑單私文書、行使偽造之申請書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犯罪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被告 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依法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偽造「乙○○」國民身分證、百越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各一件 ,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之。又偽造之申請書係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之資料,非屬被告 所有,惟其上偽造之「乙○○」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宣告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處,同 時取得偽造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一六號台新國際銀行三重分行辦理信用 貸款時,併同上開偽造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交付銀行行員楊子儀而行使上開偽 造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惟查: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係指無該文 書之制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所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三 年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文書內容為真實,自無偽造文書犯 行之可言。經查,本案被告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處,同 時取得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其內容與登記申請案相符,經調閱謄本申 請書,亦確係申請上開標的之事實,有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北縣重地資字第○九二○○一三三三六號函一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持以行使之上 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其內容並無不實,上開謄本自非得認係刑法上之 「偽造」文書。從而,被告此部分行為,尚難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責相繩。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至被告前另與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在臺北市○○區○○路與康定路口附近,以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向綽號 「小陳」之成年男子購買偽造之張乃升國民身分證一張,並以二千元之代價購買 中獎金額分別為四千元及二百元之變造統一發票二張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下午三時許,持前揭購得偽造之張乃升身分證及變造之中獎統一發票,至臺北市 信義區○○○路○段四一二號臺北銀行松南分行欲詐領該中獎金額時,為受理行 員陳勤惠識破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偽造之張乃升身分證一張及票號PM000 00000、PV00000000號變造之統一發票二張,其此部分行為亦犯 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經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一號判決在案,固有判決書一件在卷足參 (下稱前案)。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本件查獲前五天左右,陳仔 有另外拿一張偽造的身分證給我去冒領發票,領到錢後還給他我之前欠他的錢, 被查獲之後我一直要找他,三、四天後他打電話給我,我質問他為何會如此,結 果他就再拿這張身分證給我叫我去銀行辦現金卡,用來還他的債,因為當時我手 上沒有錢,他又逼我還錢,我只好答應」、「(問:是否之前就與陳仔連絡好要 一直拿偽造身分證去騙錢﹖)沒有。因為陳仔一直逼我還錢,所以我只好答應」 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顯見被告係於前案犯行為警查 獲後,始與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另行起意而為本案犯行,是本案犯行與前案 犯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依法審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白 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靜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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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越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