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林上恩
上列被告林上恩因104年度侵訴字第6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