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5年度,5號
TPDM,105,侵附民,5,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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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林上恩
上列被告林上恩因104年度侵訴字第6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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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