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102年度訴字第586號
104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賜海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黃勝和律師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宋韋達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溫𡟀秋
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劉若鈴
王再斌
賴又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7158號、101年度偵字第15058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
偵字第13043號、(103年度偵字第8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柯賜海等違反公司 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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