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858號
PCDM,92,交聲,858,200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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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五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於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依 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二十二時三十三分許,在臺北縣樹林 市鎮○街○○○街口,因騎乘機車附載者未戴安全帽,經警攔停製發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異議人簽收,嗣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 鍰,原處分機關乃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 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六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五百元,該裁決書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 達異議人之駕籍所在地即台北縣樹林市○○街一六二號,此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異議人聲明異 議意旨指稱該裁決書非其本人收受,故不知有該裁決之處分云云,惟查卷附裁決 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上所蓋收件人戳印為順劦工業有限公司,其負責人陳 正雄係異議人甲○○之父親(見卷附戶籍資料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內容),異議 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院訊問時自承:伊自九十一年三月起即與父母同住,且 駕照地址亦登記在台北縣樹林市○○街一六二號,迄未變更等語,是原處分機關 將上開裁決書送達於異議人之駕籍及居所地址,並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陳 正雄收受,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完成合法之送達,異議人如 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前開裁決而欲聲明異議,應自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提出,然而異議人遲至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始提出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駁回其異議 。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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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劦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