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57號
TCDV,106,除,45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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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楊秀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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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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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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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6年1月10日│18,237元 │DA1005455 │ │
│ │限公司王銘陽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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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