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林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號),
及移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壹枚及附表二所示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名林旺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改名為乙○○),明知年籍 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信用卡均為偽造之信用卡,竟共同 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乙○○ 向前開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購買二張偽造之信用卡(卡號分別為00000 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號), 並約定乙○○至綽號「阿賢」之人指定之特約商店購物後,貨物由「阿賢」取走 ,並給予乙○○消費金額六成之現金。乙○○即先於九十年十月四日晚間六時許 ,持前開向綽號「阿賢」之人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之信用 卡(發卡銀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片上印製之姓名為HSIEH-YUNG,其明知前 開卡片之持卡人非其,並先行在卡片背面偽簽上自己之姓名「林旺生」而偽造私 文書),至台北縣永和市○○路九二號「心心相印寢具店」,佯稱購買床罩一組 、枕頭二個,提出前開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乙○○於刷卡消費時即在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手動刷卡式共三聯,第二、三聯為複寫)簽 上自己之姓名「林旺生」而偽造私文書,並將第二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查聯 )、第三聯(商店自存聯)交付甲○○而行使之(第一聯由客人收執),消費金 額為一萬一千元,而取得前開床罩一組、枕頭二個,並將取得之物交由「阿賢」 換取現金,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心心相印寢具店,乙○○於消費後 即將該信用卡丟棄。復於同年月九日與不知情之友人丁○○、盧麗枝前往位於台 北縣永和市○○路四九九號七樓金歡喜賓館投宿,並由綽號「阿賢」之男子駕駛 汽車載至上址,乙○○竟與綽號「阿賢」之人共同承前相同之概括犯意,由綽號 「阿賢」之男子交付一張背面仍為空白之偽造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發卡銀行為英商渣打銀行,卡片上印製之姓名為 CHIN.WAN-CHUAN),乙○○即持前開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知該信用卡持卡 人非其,而當場在卡片背面簽上自己之姓名「林旺生」,並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手動刷卡式共三聯,第二、三聯為複寫)簽上自己之姓 名「林旺生」而偽造私文書,而將第二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查聯)、第三聯 (商店自存聯)交付前開賓館會計丙○○而行使之(第一聯由客人收執),刷卡 金額為一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而取得住宿該賓館八二七、八二九號房服務之不 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金歡喜賓館,刷卡消費後前開偽造之 信用卡即由綽號「阿賢」之人取回。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間六時十八分 許,復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至前開「心心相印寢具店」,持前向綽號「阿賢」
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偽造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實際發卡銀行為英國Lloyds TSB Bank plc,卡片上印製之姓名為KUO CHUNG YI,然外國卡號簽中文姓名不合理,而係偽造之信用卡,原本乙○○購得時卡片 背面即有「郭忠毅」之簽名)購買床罩二組、枕頭四個,並持前開偽造之信用卡 刷卡消費,消費金額一萬七千元,迨刷卡機誤辨識該信用卡為真正信用卡暨自動 列印簽帳單後,再於一式二聯之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郭忠 毅」之署名(同時複寫署名一枚,計偽造「郭忠毅」署名二枚),並將該等信用 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交予該寢具店之負責人甲○○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郭 忠毅」、心心相印寢具店。嗣為警分別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因渣打銀行發覺有異, 通知丙○○報警循線查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晚間十一時五十分許,經過 台北縣永和市○○路七三號前時,為甲○○發覺報警查獲,並扣得乙○○向「阿 賢」所購買,預備使用而尚未使用之偽造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號,實際發卡銀行為Lloyds TSB Bank plc,卡片上印 製之姓名為CHEN SHANG CHUN,卡片背後之簽名為郭忠毅,係乙○○於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九日向綽號「阿賢」之人所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動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即 前開心心相印寢具店負責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據證人丙○○即金歡喜賓館會計證 述屬實。而前開信用卡均為偽造之信用卡乙節,亦據證人朱本中即英商渣打銀行 職員證述明確,並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確認為偽造信用卡之回覆二紙在卷可稽 。此外並有簽帳單四紙附卷可稽,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所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一張扣案可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一般持信用卡交易時,特約商店人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二聯( 刷卡機刷卡方式)或一式三聯(手動刷卡方式),經持卡人簽名後,由持卡人提 出交付予特約商店人員,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應按所示之全部 金額付款予百貨公司之意,是該等簽帳單係屬私文書。次按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簽 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之期限內有權 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核被告購得 或由綽號「阿賢」之男子所交付之偽造信用卡後,於該等偽造信用卡背面空白簽 名條偽簽自己姓名,進而出示該等偽造信用卡及業已偽簽「郭忠毅」署名之偽造 信用卡,向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購物或取得住宿之服務,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 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而被告明知其所持有之信用卡係偽造,持卡人亦非為其,而於信用卡簽帳單 內偽簽自己姓名及「郭忠毅」之署名,交予該特約商店人員核帳,核其所為,另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之行為,為 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之低度行為,亦
應為行使偽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前揭犯行,與年籍 姓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其先後三次行使偽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指偽造簽帳單部分),均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 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同時行使偽造信用卡及其背面簽名 條之偽造署名之偽造私文書行為,係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及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信 用卡罪論處。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於九十年十月九日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 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其餘犯罪事實部分(即併案審 理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 前開部分一併加以裁判。又以偽造信用卡作為付款工具消費之行使行為,無非意 在藉此詐得免於給付簽帳金額之利益,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無庸再論以詐欺罪 ,公訴人認被告另成立詐欺得利罪名,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竟恣 意購買或行使「阿賢」交付之偽造信用卡刷卡消費,嚴重危害信用卡交易之安全 性及被冒用人之利益,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為偽造之信用卡,爰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至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之「郭忠毅」署押一枚,已隨同信用卡一併沒收,爰不再獨 立宣告沒收。另附表二所示刷卡簽帳單(一式二聯)各聯上偽造之「郭忠毅」署 名,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宏 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發卡銀行為:Lloyds TSB Bank plc。卡片上印製之姓名為CHEN SHANG CHUN。卡片背後之簽名為郭忠毅。附表二:
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間六時十八分許,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之信用卡,在一式二聯之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郭忠毅」之署名(同時複寫署名一枚,計偽造「郭忠毅」署名二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