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丙○○
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
謝志明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丑○○
寅○○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四一號)及移
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五號、第一六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六、七偽造之印章、附表一、四、三偽造之署押、附表二、五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六、七偽造之印章、附表一、四、三偽造之署押、附表二、五之物均沒收之。巳○○、寅○○、丑○○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附表附表六、七偽造之印章、附表一、四、三偽造之署押、附表二、五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庚○○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重利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知 悔改,為下列行為:
⑴因經營通訊行留有客戶資料,乃思申辦電話及向銀行開立帳戶販賣圖利與不詳 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綽號「馬哥」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除利用原有留存之客 戶資料外,並於不詳時間,明知為附表五所示之身分證影本均為來歷不明之贓 物,在台中某不詳地點向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人故買之,並先於八十九年 九月間起,在不詳地區之印章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偽造印章(詳如附表六 所示),並先後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三月 二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由「馬哥」持偽造之酉○○、戊○○、卯○○之印 章,以酉○○、戊○○、卯○○、甲○○等人之名義在桃園縣平鎮市○○里○ ○路五十九號、台中市○○街一七二號、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十五之四號四 樓、高雄市苓雅區○○○路六十三號十五樓之十八號,向不知情之出租人承租 上開房屋,並偽造印文、署押(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店、房屋租賃契約書而連 續偽造文書行使之。繼之,於九十年底,以上開址申辦電話,並在上開承租址 以客戶資料或買來之人頭資料將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塗改負責人名稱或
公司名稱或核准設立日期後加以影印變造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詳如附 表二所示),並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偽造上開公司印章(詳如 附表七所示),進而持變造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客戶之身分證影本 及上開偽造之身分資料持之向電信公司申辦電話、銀行開立帳戶並蓋用上開偽 造之印章、偽造印文及署押於申請書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詳如附表三所 示)。
⑵以戊○○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申辦信用 卡,偽造戊○○之署押於申請書上進而偽造私文書行使之,使中國信託陷於錯 誤發給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庚○○於取得信用 卡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 ,偽造戊○○之署押,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 識,及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之用,而偽造私文書,繼而以戊○○之身分年籍資料 乃用以開卡供自己使用,再連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購買物品,佯為上開信 用卡之持卡人,交付上揭信用卡供附表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在印錄機上刷卡 辨識而行使之,經店員分別交付一式二聯之簽帳單,庚○○即在第一聯之客戶 存查聯上偽造「戊○○」之署押一枚,因該簽帳單第二聯均為複寫紙,而同時 在該簽帳單第二聯複寫「戊○○」之署押各一枚(共二十三枚),以表示「戊 ○○」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而 偽造私文書,復分別持交該偽造之簽帳單予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收執,而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其中第一聯之客戶存查聯再由上開商店店員交予庚○○收執 。致附表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均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而分別允予簽帳消費,使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合信用卡中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陷 於錯誤以為係「戊○○」簽帳消費而代為墊付消費款項,庚○○並因此詐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戊○○、特約商店確認信用卡持有人之身分及發 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⑶庚○○復利用上開銀行戶頭及所申辦之電話並聘僱丙○○(曾於八十七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五 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巳○○、寅○○、丑○○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妹」 等人接聽電話,提領所詐得之款項,五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九 十一年三月間起,先承租位於台中市○○街一七二號一址,作為渠等之營業處 所,再由庚○○出資購置供渠等詐欺用之手機、手機晶片、傳真機、及先前利 用客戶資料向銀行開立之人頭帳戶等犯罪工具,並虛以「白蘭氏基金貸款公司 」、「蘇黎世信用貸款公司」、「自由時貸貸款公司」、「樂透貸貸款公司」 、「輕鬆貸貸款公司」、「新時貸貸款公司」、「安聯產物貸款公司」、「薪 時貸貸款公司」、「先撥款貸款公司」、「三大貸款公司」「萬泰銀行貸款, 聯絡電話00-00000000,林專員」等名義,在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等各大報社及雜誌社、廣告公司等媒體、刊物頻繁刊登信用貸款廣告 ,在廣告中以「誰說貸款一定要付費」、「低利率」、「免保證金」、「撥款 前不收費用」、「針對停卡、拒往、難件」、「免押保」、「非錢莊」等字樣 ,使急需金錢之癸○○、戌○○、未○○、辰○○、丁○○、子○○、辛○○
、午○○、壬○○、申○○等人陷於錯誤,而撥打上開廣告上所登載之聯絡電 話,再由接電話者偽稱「郭襄理」、「郭律師」、「郭先生」,丙○○偽稱「 陳志成」、「陳專員」,巳○○偽稱「楊文進」、「楊經理」、「楊專員」, 寅○○偽稱「張鴻益」、「張專員」,丑○○偽稱「小林」、「許專員」,並 向癸○○等人騙稱需先繳交「佣金」、「律師代辦費」、「強制履行合約費」 、「法院公證費」、「印花稅」、「信用貸款保險費」、「放款質押金」、「 保證人費用」、「紅包」、「基本費」等費用,方能順利貸得款項,使癸○○ 等人不疑有他,而依庚○○等人之指示,將相關費用匯入庚○○等人所使用之 人頭帳戶中,庚○○等人再將該等款項提領殆盡而持以維生,總計自癸○○等 人處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一百一十七萬二千一百十六元、三萬五千二百元。嗣 因癸○○等人在依指示匯入款項後,未能順利領得貸款,知悉受騙,向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案,而由該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為警在台中市○○ 路○段八十八號持拘票拘獲庚○○、丙○○二人,並循線台中市○○街一七二 號拘獲巳○○並逮獲寅○○、丑○○,復起出附表五所示之物。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⑵⑶訊據被告庚○○坦承不諱,就事實欄⑴之部分,辯稱:劉世民 、楊德發、黃俊華、陳秀美、郭俊平、張柏文、簡嘉萍、緯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帳戶非伊所申請云云。被告丙○○、巳○○、寅○○等人固坦承受雇於庚○○ 等情,惟矢口否認右揭犯行:丙○○辯稱:伊當時為試用階段,而非正式職員, 當時有任職於車世界中古車行,顯非賴此維生,與常業犯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 巳○○辯稱:伊是九十一年二、三月間受朋友丙○○之邀請,前往通訊行工作, 只負責接聽電話,其餘事情均未參與,期間大約一個月,尚未領到薪資,事前並 不知該通訊行為庚○○詐財之工具,伊前往通訊行工作本身亦是受害云云。寅○ ○則辯稱:有自稱接電話者為女性,而被告並無女性成員,此部份應與伊等無關 云云,被告丑○○則辯稱:伊並未受雇,僅係因要考試,暫住該處,寅○○不在 幫忙接電話而已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欄⑶之部分業據被害人癸○○、戌○○、未○○、辰○○、林晉 毅、子○○、辛○○、午○○、申○○等人指述歷歷在卷,渠等並就:於 九十一年三、四月於聯合報或中國時報看到「誰說貸款一定要付費,讓白 蘭氏基金幫您」「蘇黎世貸款楊先生」、國時報看到「萬泰銀行貸款,聯 絡電話00-00000000,林專員」等之借貸廣告,有自稱為陳志 成者,介紹名間借貸公司,聯絡後有張宏益者、林進力者、王小姐者或銀 行經理、律師等人,表示需付印花稅、律師費、基本費、印花稅、法律公 正費、保證人費用及信用保證金,並指示匯入劉世民郵局帳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00號號之帳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局陳秀美帳號、安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指述綦詳,被害人 丁○○復指稱:伊於九十(應係九十一年)年三月下旬於中國時報看到「
自由時貸,低利率,免保證金,張先生」之廣告,聯絡後有自稱為張專員 者,表示同意放款,但需繳納代辦費五千元、信用貸款保險金、律師費各 二萬元,伊即指示匯入郵局帳號00000000號之帳戶內,張專員又 要求繳交放款質押金一萬元,因伊身上已無款項,故未繼續匯款,後聯絡 電話無人回應,伊始知受騙等語,另被害人壬○○指稱:伊於九十年(應 係九十一年)三月中旬,在中國時報上看到「白蘭氏基金貸款,陳先生」 之貸款廣告,急需用錢,即打電話表示欲借款八十萬元,接電話者為年約 二十五歲之女子,並要伊留下聯絡電話,後自稱陳志成之男子來電先核對 伊個人資料後,表示可貸八十萬元,但需繳納律師費、基金手續費、印花 稅、法律公正費、保證人費用及信用保證金等語費,伊依指示匯款六千元 至中國信託三重分行楊德發帳戶內,匯款後陳志成又打電話表示需再繳納 其他費用,伊發覺受騙,即未再匯款等語明確(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 四一號卷第一0六頁至第一六二頁、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四號案 卷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被害人間指述其中有警訊筆錄記載九十年間,然觀諸被害人提出匯款紀 錄均係九十一年,且指稱匯款之楊德發帳戶又係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始開 立,自不可能九十年間即匯款,是應係誤陳或筆錄誤載無疑,此外,復有 被害人癸○○提出之剪報、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劃撥儲 金存款收據;被害人戌○○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被害人謝 佳紋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被害人辰○○提出之安泰商業銀行客 戶交易明細單;被害人子○○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台北銀行自 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存卷可 按。參諸被告等人於警訊時亦均自承:從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房子租好開 始做信用貸款詐欺,成員有庚○○、丑○○、寅○○、巳○○,庚○○先 指示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如「貸款誰說一定要先付費」、「依公平交易法 要先付律師費信保費強制公文費一律都是詐騙之行為」等署名白蘭氏基金 ,留聯絡電話,等被害人打電話來,伊即騙說要律師費、強制公文費種種 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伊指定之中國信託三重分局楊德發帳號0000 00000000號之帳戶內、劉世民郵局帳戶,有自稱陳志成、楊文進 、張宏義等語(詳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四一號卷第八頁、第二十一頁 、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正、反面、第二十七頁正、反面、第三十三頁 反面第三十五頁、第三十七頁正、反面),及查獲被告時為警於台中市○ ○街一七二號所起出之前開物品扣案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安泰商業銀行客戶 交易明細單、台北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記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附卷可稽,是被害人等之上開指述應堪採信 。
(二)被告庚○○於本院調查時亦自承:本件扣案物均為伊所有,租賃契約均係 「馬哥」訂的,租屋後用來申請電話,並於租賃址變造公司執照,主要也 是要用來申請電話,存摺有伊姊姊的,有的是人頭戶伊去申請的,併案部
分萬泰銀行貸款之借貸廣告是渠等作的沒錯,伊有僱用其他四人,四人均 有參與並負責接聽電話,至於何人領錢,伊不知道,僅與丙○○分帳,於 警訊中亦供承:伊先在報紙上刊登信用貸款廣告,被害人會打電話來貸款 ,伊先叫被害人提供基本資料,再請被害人匯錢至被害人帳戶內作為財力 證明藉機了解被害人帳戶中尚有多少款項,並叫被害人先匯保險費、手續 費至人頭帳戶,再將帳戶中之款項領出,其中由伊負責出錢、申請電話、 偽造營利事業登記證,巳○○、丑○○、寅○○、丙○○負責信用貸款詐 欺接聽電話,丙○○另負責人事分配、領錢及刊登報紙等語,而郭俊平之 帳戶於渠等之營業處所查獲,被告庚○○對於丙○○所供該物為被告莊訓 達之物,並表示無意見,其餘劉世民、楊德發、陳秀美之帳戶均係被害人 以電話聯絡被告後,依指示而匯款之帳戶,被告等人亦將帳戶內款項提領 ,而所有相關帳戶被告丙○○、巳○○、丑○○、寅○○均未參與申請, 亦據被告庚○○自承在卷,是堪信該等帳戶確為被告庚○○所申請無訛, 辯稱未申請云云,自不足採信(詳參本院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四一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二頁)。 (三)被告丙○○於警訊中自承:臺中市○○街一七二號房子係庚○○出錢承租 作為信用貸款詐欺之處所,伊於九十一年二月看報紙,本要向他人購買人 頭電話自己從事信用貸款詐欺使用,但庚○○問伊要作何用途,伊老實說 要做信用貸款詐欺,庚○○即邀伊加入一起做信用貸款詐欺犯罪,從九十 一年三月十五日房子租好開始做信用貸款詐欺,成員有庚○○、丑○○、 寅○○、巳○○,庚○○先指示伊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等被害人打電話來 ,伊即騙說要律師費、強制公文費種種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如被害人 一直打電話,伊即開更大之款項使被害人拿不出款項來,被害人即不會再 打電話,所有之房租、水電、登報費、人頭電話、帳戶資料等均係庚○○ 供應,伊自稱陳志成等語。被告丑○○於警訊中亦供稱:伊於九十一年二 月底、三月初搬至臺中市○○路一七二號居住,搬過去時,寅○○、林俊 宏、巳○○即在做信用貸款詐欺,客戶打電話進來先要求客戶留下基本資 料,並告知客戶若要貸款需先繳交律師費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有寅○○、 丙○○、巳○○,均負責接聽電話並前往提款機領錢,伊亦有接聽電話, 而庚○○曾前來臺中市○○路一七二號,巳○○、寅○○、丙○○會稱呼 他為「董仔」,庚○○並會詢問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等語。被告巳○○供稱 :若需要電話或繳納其他登報費用,均係庚○○出資,另詐騙被害人之款 項亦係交予庚○○,伊與丙○○、寅○○、丑○○均係負責接聽被害人打 來之電話,一開始請被害人留下基本資料及聯絡電話,而後打電話予被害 人,向被害人表示要請律師公證,費用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被害人匯款 後,再告知被害人需至法院辦理強制公文,一份八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 ,被害人匯款後,再向被害人表示強制公文要三份,請被害人補足另二份 之費用,再請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扮演經理向被害人表示要身分質押二萬元 ,之後再收取紅包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最後叫被害人匯保險費二萬 元至三萬元,之後即放棄客戶,不再接聽客戶之電話,伊與其他人如係自
己之客戶匯款則會自己前往提款,伊自稱楊文進等語。被告寅○○自承: 伊於九十一年二月份時因無工作,有一次看報紙發現可以作信貸詐欺,便 與丙○○討論從事這方面之工作,後來丙○○找到庚○○,便從三月開始 ,在臺中市○○街一七二號從事信貸詐欺之工作,由庚○○負責承租該房 屋,提供王八電話及人頭帳戶,伊、巳○○、丙○○及伊哥哥丑○○則負 責接聽電話,一開始先刊登信用貸款廣告,當被害人打電話來表示欲借款 時,伊先叫被害人留下資料,並佯稱公司會先審核,過一會兒即打電話予 被害人表示公司同意借款,但需繳交律師公證費五、六千元及千分之四之 印花稅,要求匯入劉世民郵局帳戶內,若被害人依約匯入仍繼續打電話要 求放款,伊即表示需包紅包,但伊經手之案子被害人大都不願再包紅包, 伊與其他人通常係自己接的案子,即由自己去提款機提領款項,伊自稱張 宏義等語(同上偵查卷)。被告等人既均依分配為工作,或接聽電話,或 領錢,顯對渠等所為之詐欺內容知之甚詳,是丑○○嗣於本院調查中改稱 未受僱用參與前開詐欺犯行、巳○○辯稱:伊亦係受害云云,皆係事後避 就之詞,而不足採信。
(四)本件被告丙○○已自承:伊於九十一年二月看報紙,本要向他人購買人頭 電話自己從事信用貸款詐欺使用,但庚○○問伊要作何用途,伊老實說要 做信用貸款詐欺,庚○○即邀伊加入一起做信用貸款詐欺犯罪等語如前, 是辯稱僅試用階段云云,自不足採,且常業犯,並不以行為人無其他職業 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有反覆從事某種行為,並以該項行為之所得供作日常 生活給養所須,有此主觀之意思,暨客觀之事實表現即為已足,其既在報 紙上刊登廣告,如「貸款誰說一定要先付費」、「依公平交易法要先付律 師費信保費強制公文費一律都是詐騙之行為」等署名白蘭氏基金,留聯絡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並於被害人 打電話來,即騙說要律師費、強制公文費種種費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伊 指定之中國信託三重分局楊德發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內,如被害人一直打電話,即開更大之款項使被害人拿不出款項來等情, 核其情節,既有與庚○○對於常業詐欺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並有反覆從事之牟利行為,以此所得供生活所須之主觀意思,復有客觀 之事實表現,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其牟利所得顯已足供其日常生活之所 須,顯係恃此營生,以詐欺為常業。被告丙○○所辯並非以此為常業,為 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另被告等人從事詐欺行為之現場有女子同住,為警 查獲當時亦有女子在場,被告庚○○並供稱:有「阿妹」參與犯行等情, 再觀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刑偵七(一)字第 ○九一○三二一七三七號函檢送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亦有「(庚○○問)阿 妹,禮拜三、禮拜四有沒有空。(阿妹答)可以。(庚○○問)上禮拜跟 你講的公司麻煩你一下,執照下來了。(阿妹答)好。」等電話對話,而 足認確有綽號「阿妹」之成年女子存在,是告訴人有指稱有女子接聽電話 之情,亦堪信實,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之行為負責,於犯意聯絡之 範圍內,對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無從以起訴之被告
均為男子,即卸免該部分之責任,自亦無疑。
(五)綜上,被告等人之上開辨詞自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如事實欄之物扣案足 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上 開部分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與本件起訴有罪之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 欺罪,被告寅○○、丑○○、丙○○、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 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庚○○與寅○○、丑○○、丙○○、巳○○、「阿妹」等 人就常業詐欺罪之部分之實施,庚○○與「馬哥」就行使偽造文書之部分均互有 行為分擔、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五號卷移請併辦 被害人申○○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於中國時報看到「萬泰銀行貸款,聯絡電話 00-00000000,林專員」部分,接電話者為林進力,同意貸款但告知 須先繳交信用消費保險單費三萬五千二百元之部分與本件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判決,附此敘明。被告庚○○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偽造印文、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庚○○先後多次行使 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密,所犯又係構成要件之行為,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庚○○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常業詐欺之方法行為,為牽連犯,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庚○○曾於於八十三年 間因重利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被告丙○○於八十七 年間因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五 月十七日執行完畢之事實,均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檢覆表在卷可參, 其二人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庚 ○○之部分併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等人之素行、其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 對社會金融秩序危害甚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庚○○偽造文書行使復常業詐欺,造成被害人多人重大損失, 有犯罪之習慣且以犯罪為常業,本院認非施以強制工作之處分不足以矯正其等惡 習,爰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三年,以 資矯正。另公訴人雖對其於被告聲請為強制工作,惟查,被告丙○○前雖有詐欺 之前科,惟其犯罪類型與本案不同,其餘被告寅○○、丑○○、巳○○則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渠等參與時間短暫,本院以被告丙○○、寅○○、丑○ ○、巳○○科處本件刑罰已資足懲,是爰不為強制工作之宣告,併此敘明,另寅 ○○、丑○○、巳○○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 錄檢覆表可按,其等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起訴審判科刑教訓,應知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予宣告緩刑 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信用貸款資料一本、電話電源線八組、行動電話架四個、存摺二本、筆記
本十五本、行動電話十一支、信用貸款廣告一疊、提款卡一張、行動電話晶片四 個、何峻傑身分證一張、郭俊平身分證影本十三張、其他相關資料一疊、電話機 一部、傳真機一部及附表二、五所示之等物,係被告庚○○所有,供渠等犯罪所 用之物,已據被告等人自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予宣 告沒收。附表六、七偽造之印章、附表一、四、三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宣告沒收之。
四、就起訴被害人乙○○部分,依被害人指稱:係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自由時 報看到一則「自由時貸信用貸款,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借貸廣告 ,因伊急需用錢,即打電話表示欲借貸二十萬元,接電話者自稱為蕭先生,蕭先 生表示該公司為民間借款公司,但需先繳交律師費、基本費、法律公正費、保險 費及信用保證金等費用,伊依指示先後匯款六十萬元至指定之北投復興崗郵局郅 佶倫帳號0000000號及板橋南雅南路郵局馮志華帳號00000000號 帳戶內,後蕭先生又打電話表示需繳納其他費用,伊發覺受騙即未再匯款等語。 此雖有被害人乙○○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在卷可 資佐證,惟所指稱之時間係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該時被告等人尚未共同詐欺, 此已據被告等人供承歷歷,並有起訴書可參,且依其所指稱,接聽電話者係蕭先 生,亦復與前開被害人指訴之情節不相符,此是否被告等人所為之詐欺行為,即 非無疑,就此部分應屬犯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份與上開有罪 之部分屬同一事實,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至被告雖自承有以他人之名義申請護照,惟時間係八十五年,與本案時間相隔五 年餘之久,另以他人名義申請公司之部分與本案其犯罪類型迥異,均難認被告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復未據公訴人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酌。再公訴人移送 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五號、第一六一七五號)除被害人申○○之部 分外,被告五人均堅決否認,得否基於概括之犯意成立連續犯,即非無疑,且證 人劉家欣、簡其嵐、蔡明宏、李明發等人亦均證稱與「阿坤」、「小陳」、「吳 仔」等人交易,亦難認與被告庚○○等人有何關聯,雖有電話為庚○○所申請, 惟難僅以此推認確為庚○○所為,是此部份爰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租賃契約 (所在地)
桃園縣平鎮市○○里○○路五十九號 酉○○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台中市○○街一七二號 卯○○署押、印文各一枚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十五之四號四樓 戊○○署押一枚、印文九枚 高雄市苓雅區○○○路六十三號十五 甲○○署押;指印各二枚附表二
┌──┬───────┬─────────┬─────────────┐
│編號│ 文 書 種 類 │ 公 司 名 稱 │ 行 為 方 式 │
├──┼───────┼─────────┼─────────────┤
│ 一 │經濟部公司執照│雅麗寶珠寶股份有限│影印後塗改再影印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二 │經濟部公司執照│白佳仕鐘錶股份有限│同上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金士頓珠寶股份有限│同上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施丹儷珠寶股份有限│同上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五 │經濟部公司執照│金泰豐鐘錶股份有限│同上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六 │經濟部公司執照│比爾斯珠寶股份有限│同上 │
│ │(00000000號)│公司 │ │
├──┼───────┼─────────┼─────────────┤
│ 七 │經濟部公司執照│遠見投資顧問有限公│同上 │
│ │(00000000號)│司 │ │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領先科技有限公司 │同上 │
│ │(00000000號)│ │ │
├──┼───────┼─────────┼─────────────┤
│ 九 │經濟部公司執照│金順有限公司 │同上 │
│ │(00000000號)│ │ │
└──┴───────┴─────────┴─────────────┘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
┌──┬───────┬─────────┐
│編號│ 文 書 種 類 │ 公 司 名 稱 │
├──┼───────┼─────────┤
│ 一 │台中市政府營利│未登載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林玉鳳)│
│ │(00000000號)│ │
├──┼───────┼─────────┤
│ 二 │高雄市政府營利│海勝企業社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宋明穎)│
│ │(00000000號)│ │
├──┼───────┼─────────┤
│ 三 │桃園縣政府營利│玉成企業社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陳小莉)│
├──┼───────┼─────────┤
│ 四 │台北市政府營利│安華企業社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陳文財)│
│ │(00000000號)│ │
├──┼───────┼─────────┤
│ 五 │台北市政府營利│美和企業社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蔡鳳姬)│
│ │(0000000號) │ │
├──┼───────┼─────────┤
│ 六 │台中市政府營利│連興企業社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蔡鳳姬)│
│ │(00000000號)│ │
├──┼───────┼─────────┤
│ 七 │台中市政府營利│何國勳律師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甲○○)│
│ │(00000000號)│ │
├──┼───────┼─────────┤
│ 八 │台中市政府營利│精明會計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陳文財)│
│ │(00000000號)│ │
├──┼───────┼─────────┤
│ 九 │台中市政府營利│李永松律師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甲○○)│
│ │(00000000號)│ │
├──┼───────┼─────────┤
│一0│台中市政府營利│周伯源律師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甲○○)│
│ │(00000000號)│ │
├──┼───────┼─────────┤
│一一│台中市政府營利│誠信律師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宋明穎)│
│ │(00000000號)│ │
├──┼───────┼─────────┤
│一二│台中市政府營利│中聯律師事務所 │
│ │事業登記證 │(負責人:戊○○)│
│ │(00000000號)│ │
└──┴───────┴─────────┘
附表三(銀行帳戶)
┌──────────────────────────────────┐
│ 詐欺集團所使用人頭帳戶一覽表 │
│ │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帳戶及身分│被害人匯入該│ │
│ │ │證統一編號 │帳戶金額(元)│ │
│ │ │ │ │ │
├──┼───────┼────────┼──────┼───────┤
│ 1│郵局 │劃撥帳號: │128300 │印文三枚 │
│ │ │00000000 │ │署押二枚 │
│ │ │劉世民 │ │ │
├──┼───────┼────────┼──────┼───────┤
│ 2│郵局 │劃撥帳號: │25200 │無 │
│ │ │00000000 │ │ │
│ │ │黃俊華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 │201800 │印文二枚 │
│ │行三重分行 │楊德發 │ │署押二枚 │
│ │ │Z000000000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 │314875 │印文三枚 │
│ │行三重分行 │陳秀美 │ │署押三枚 │
│ │ │Z000000000 │ │ │
├──┼───────┼────────┼──────┼───────┤
│ 5│台新銀行中壢分│00000000000000 │440000 │ │
│ │行 │己○○ │ │ │
│ │ │Z000000000 │ │ │
├──┼───────┼────────┼──────┼───────┤
│ 6│台新銀行中壢分│00000000000000 │100060 │印文五枚 │
│ │行 │酉○○(使用偽造│ │署押四枚 │
│ │ │身分證申請) │ │ │
├──┼───────┼────────┼──────┼───────┤
│ 7│板信商業銀行龍│00000000000000 │391380 │ │
│ │行 │己○○ │ │ │
│ │ │ │ │ │
├──┼───────┼────────┼──────┼───────┤
│ 8│板信商業銀行龍│00000000000000 │9350 │印文三枚 │
│ │岡分行 │酉○○(使用偽造│ │署押一枚 │
│ │ │身分證申請) │ │ │
├──┼───────┼────────┼──────┼───────┤
│ 9│中國農民銀行新│00000000000 │1000 │ │
│ │明分行 │緯矽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0│中國農民銀行新│00000000000 │1000 │ │
│ │明分行 │簡嘉萍(使用偽造│ │ │
│ │ │身分證申請) │ │ │
│ │ │Z000000000 │ │ │
├──┼───────┼────────┼──────┼───────┤
│11│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 │1000 │ │
│ │行中壢分行 │緯矽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2│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 │1000 │ │
│ │行中壢分行 │簡嘉萍│ │ │
│ │ │ │ │ │
├──┼───────┼────────┼──────┼───────┤
│13│土地銀行中壢分│000000000000 │1000 │ │
│ │行 │緯矽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4│土地銀行中壢分│000000000000 │4000 │ │
│ │行 │簡嘉萍 │ │ │
│ │ │ │ │ │
├──┼───────┼────────┼──────┼───────┤
│15│新竹國際商銀中│00000000000 │1000 │ │
│ │壢分行 │緯矽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6│新竹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 │1900 │ │
│ │行中壢分行 │簡嘉萍 │ │ │
│ │ │ │ │ │
├──┼───────┼────────┼──────┼───────┤
│17│台灣企銀三民分│00000000000 │3100 │印文二枚 │
│ │行 │許富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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