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37號
CHDV,92,重訴,137,200306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己○○○○○○
?
  被   告 戊○○
              三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主張被告己○○○○○○○○○○○○邀同被告戊○○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六 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辦理轉期,借款金額仍為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借款 期限改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四十八期,每期一個月按 期付息,本金到期清償,如有一期不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六.一七計算,如逾期償付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其逾期六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變更借據契約二份等影本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於借款到期前即九十一年七月間就向原告申請展期,但原告不同意 ,故被告自該時起即未繳納利息,原告請求之利息過高,希望能以正常繳息但 暫不償還本金之方式處理。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及變更借據契約為證,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