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37號
CHDV,91,訴,837,200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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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劉 北 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 崇 欽 律師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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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