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劉 北 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 崇 欽 律師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阮 春 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未經被告抵扣進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七紙(即原證一編號竹①~竹⑦),確係由原告開立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