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號
CHDV,91,訴,3,200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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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宙○○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戌○○
        未○○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戊○○
        翁施栽
        寅○○○
        庚○○
  訴訟代理人 天○○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子○○
        施進勝
  被   告 癸○○
        壬○○
        酉○○
  訴訟代理人 申○○
  被   告 許達
        丁○○
        己○○
        丑○○
        地○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甲○○
  被   告 卯○
        巳○○
        午○○
        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莉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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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