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宙○○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戌○○ 未○○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戊○○ 翁施栽 寅○○○ 庚○○ 訴訟代理人 天○○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子○○ 施進勝 被 告 癸○○ 壬○○ 酉○○ 訴訟代理人 申○○ 被 告 許達 丁○○ 己○○ 丑○○ 地○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甲○○ 被 告 卯○ 巳○○ 午○○ 亥○○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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