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22號
TCDV,106,重訴,22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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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蔡芬苓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黃暹恆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張廷賓
      邱玥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9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刑事庭審理中(106年度上訴字第690號),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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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