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劉速妹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王友慶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陳秉榤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