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原 告 張雪琴
被 告 曾秋桐
被 告 曾顯宏
被 告 曾榮林
被 告 曾永烽
被 告 何曾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8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