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35號
TCDV,106,重家訴,35,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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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姿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家茜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五號
事件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一○六年三月六日,以一
○六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民事裁定核定汽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八萬元,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二十萬零六百元確定(參卷附該民事裁定);復經本院於一○六
年八月八日,當庭裁定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八十萬八
千七百二十六元確定(參該日言詞辯論筆錄)。準此,本件一○
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五號財產權事件部分,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五萬九千二百六十六元(以上開三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三百八
十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2,880,000+200,600+808,726=3,889,
362)計算)。又本件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三號非財產權事
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總計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元(59,266+4,500=63,766)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六元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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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