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7號
TCDV,106,醫,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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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楊歐麦
      楊美蘭
      楊蓓蓁
      楊美雲
      楊美惠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明
原   告 楊雅淳
被   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寧
被   告 高世文
      羅宏愷
      劉哲銘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雅淳原名楊美鳳,即已故原告楊天瑞之次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 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查本件原告楊天瑞業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死亡 ,有戶籍資料可參,訴訟程序於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而依卷附戶籍資料所示,已故之原告楊天瑞應 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順序之繼承人。除楊歐麦楊美蘭楊蓓蓁楊美雲楊美惠楊振明已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外,尚有次女楊雅淳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 其承受以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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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