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559號
CHDM,92,易,559,200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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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一五0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久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鋼筋承包商,甲○○ 為該公司所僱請之工程師,乙○○因不滿甲○○管教其所僱用之外籍勞工,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二十二時許,駕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五六五巷十三 之二號旁路口攔下甲○○所駕駛之車號LH—五三五六號自小客車後,竟基於傷 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甲○○頭部,並基於毀損之故意,以腳猛踹甲○○所有前 開自小客車之左前後車門,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腫脹及右手背挫傷之傷 害,及該自小客車受有車門凹陷價值減損之損害。後甲○○下車與乙○○爭執, 乙○○復於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以「幹你娘」之髒話及「卒仔」、 「張卒仔」等語公然侮辱,案經告訴人甲○○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及第三百五 十四條之毀損罪,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 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其 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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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