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95號
TCDV,106,訴,795,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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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95 號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4,5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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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