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95 號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4,5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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