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張慎之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被 告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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