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碧祝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