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陳鏡清
被 告 劉文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