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 告 何榕庭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被 告 李宗銘 曾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僅由原告一人單獨起訴而未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之法律上依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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