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34號
TCDV,106,訴,283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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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4號
原   告 何榕庭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
被   告 李宗銘
      曾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僅由原告一人單獨起訴而未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
同起訴之法律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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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