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33號
TCDV,106,訴,2833,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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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3
原   告 陳銘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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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