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被 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