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74號
ILDV,91,重訴,74,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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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被   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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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