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黃榮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榮良於民國93年8 月6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詎料債務
人自94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9
5,414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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