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5號
原 告 伍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及清
算人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2.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清算人蔡克己、林文華,監察人
王珊蓉…」,究竟何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據記載明確,
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被告既經廢止應進行清算,有無選任清
算人?是否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或應以被告公司監察
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特別代理人
:如有必要,敬請鈞院選任」,是否被告無法定代理人而有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之情由及法律依據為何?適任
特別代理人人選為何?是否確定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董事及
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102年6月15日辭任董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到達被告?方
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及董事辭任書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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