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曹賢慶
被 告 乙○○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與被告乙○○、甲○○及被告丁○○、丙○○之被繼承人朱梅菊就本件法律 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