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0號
原 告 陳耀輝
被 告 游明軒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於106年8月10日以 中院麟豐簡民宴106豐補字第447號函通知原告補繳,並已於 106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資佐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