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柯子鴻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立孝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
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張立孝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自字第
12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420 號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
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