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
原 告 萬佛寺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菊姿
被 告 台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叔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8 月23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474號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