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沈家城
送
相 對 人 行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三巷一弄一二號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街三五巷一九號
相 對 人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零貳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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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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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叁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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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郵費 │肆佰叁拾元 │不含退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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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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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貳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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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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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叁萬叁仟零貳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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